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5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外管罰〔2020〕51號)顯示,寧波榮豐航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榮豐航越”)存在私自買賣外匯的違法事實,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對榮豐航越予以警告,罰款358.58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寧波榮豐航越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17日,註冊資本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宙。公司的大股東分別為許美芳、屠善夫,持股比例均為50.00%。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田銅業”,601609.SH)招股書顯示,寧波寶盛大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寶盛大昌”)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業為報告期內貿易業務前五大供應商,而寧波寶盛大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業包括寧波日盛興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日盛興越”)、寧波榮豐航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榮豐航越”)、寧波世紀海瑞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世紀海瑞”)等。而寶盛大昌、日盛興越、榮豐航越、世紀海瑞等10家公司是公司控股股東原監事屠善夫與他人共同控制的公司。基於屠善夫對這些公司的持股,金田銅業認定,寶盛大昌、日盛興越、榮豐航越、世紀海瑞等公司為關聯公司。
相關規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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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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