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 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

  本報記者 吳曉璐

  10月23日,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副主任葛一苗表示,為落實新證券法,證監會前期發佈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為了做好相關配套工作,方便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開展備案工作,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及《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葛一苗表示,法律適用意見對第九條“重要信息系統”等主要概念的內涵及相關適用情形予以明確,進一步釐清了需向證監會備案的機構範圍。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對涉及備案程序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從備案系統、備案類型、備案程序、備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詳盡闡述,確保備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配套規則發佈以後,‍‍備案工作將正式啓動。‍‍‍‍我們將藉助備案工作,‍‍建立監管部門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對接機制,‍‍摸清行業的底數。備案範圍方面,‍‍除了提供重要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運行維護等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外,‍‍也包括提供新型科技服務的機構。”‍‍葛一苗如是説。

  據悉,目前,證監會相關備案信息採集系統已上線運行,全程支持在線辦理備案。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開展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

  葛一苗表示,‍‍下一步將‍‍按照三大原則‍‍開展行業科技監管工作。‍‍一是堅持安全底線,‍‍防範化解‍‍信息技術系統安全及數據安全等風險隱患。‍‍二是提升技術成熟度,‍‍保障‍‍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三是鼓勵‍‍規範創新,‍‍平衡好風險防控‍‍和‍‍創新發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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