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捷股份IPO違規收警示函 披露發明專利數量相互矛盾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上海翼捷工業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翼捷股份”)招股説明書(申報稿)與其他註冊申請文件披露取得發明專利數量相互矛盾。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翼捷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證監會發現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金證券”,600109.SH)及李維嘉、李超在保薦上海翼捷工業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對招股説明書披露發明專利數量不準確、註冊申請文件披露發行人翼捷股份取得發明專利數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關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國金證券及李維嘉、李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翼捷股份主營業務為安全監測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目前產品主要包括安全監測領域的智能傳感器、智能儀器儀表、報警控制系統及配套,主要應用於石油、化工、冶金、燃氣、電力、製藥等工業製造領域。張傑持有公司29.71%股份,是公司控股股東。張傑和程琨是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2020年11月6日,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2020年第98次審議會議審議結果顯示,同意上海翼捷工業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上市。翼捷股份此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李維嘉、李超。2021年1月6日。翼捷股份科創板IPO提交註冊。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十四條規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採取3個月到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註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個月至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五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對保薦機構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譴責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上海翼捷工業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翼捷工業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招股説明書(申報稿)與其他註冊申請文件披露取得發明專利數量相互矛盾。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3月25日

  關於對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維嘉、李超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維嘉、李超: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上海翼捷工業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對招股説明書披露發明專利數量不準確、註冊申請文件披露發行人取得發明專利數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關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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