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財經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是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監管是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重心,證監會高度重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設。2007年1月發佈的《信披辦法》,在規範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着市場的改革發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正式施行,對信息披露作了專章規定,有關制度也需要通過《信披辦法》來貫徹落實。為此,證監會在認真總結信息披露監管經驗基礎上,對《信披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除不再保留原來的“招股説明書、募集説明書與上市公告書”一章外,本次修改總體保持了《信披辦法》原有的框架結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則,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細化自願披露的規範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等;二是完善定期報告制度,明確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針對性完善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要求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三是細化臨時報告要求,補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披露時點,明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即觸發披露義務;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增加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範要求;五是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完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針對濫用異議聲明制度專門設置法律責任。此外,還根據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調整。

  修訂後的《信披辦法》於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繼續適用修訂前的《信披辦法》。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在業務規則層面做好季度報告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