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業績預告盈利修正後虧4億 董事長於海斌被批評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6日訊 日前,深交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器人”,300024.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1月29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0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1.29億元至1.87億元。3月31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20年度預計淨利潤修正為虧損3.67億元至4.25億元。4月29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經審計淨利潤為虧損3.96億元。機器人業績預告披露的預計淨利潤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經審計淨利潤相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存在重大差異且未及時修正。 

  機器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6.2.1條、第6.2.5條的相關規定。 

  機器人董事長於海斌、總裁曲道奎、財務總監金慶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一、對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二、對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於海斌、總裁曲道奎、財務總監金慶豐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機器人技術為核心的高科技公司,成立於2000年4月30日,註冊資本15.60億元。該公司於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簡稱機器人,股票代碼300024。於海斌於2012年3月23日至今擔任機器人董事長。 

  1月29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度業績預告》顯示,預計2020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盈利1.29億元至1.87億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6.00%至56.00%;3月31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顯示,2020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修正後為虧損3.67億元至4.25億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25.20%至245.20%;4月29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2020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3.96億元。 

  相關規定: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4.2.2條:上市公司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履行以下忠實、勤勉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佔公司財產,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員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損害公司利益; 

  (二)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為本人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範圍參見本規則第7.2.5條第四項的規定)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委託他人經營公司同類業務; 

  (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事務,持續關注對公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四)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審慎判斷審議事項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選擇受託人; 

  (五)積極推動公司規範運行,督促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糾正和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六)獲悉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侵佔公司資產、濫用控制權等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嚴格履行作出的各項承諾; 

  (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上市公司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履行職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5.1.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5.1.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6.2.1條:上市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合理、謹慎、客觀、準確地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誇大、模糊或者誤導性陳述,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6.2.5條:上市公司董事會預計實際業績或者財務狀況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披露修正公告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6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業績預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業績預告及其修正公告與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重大差異,情節嚴重的,本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不存在情節嚴重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形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瀋陽市渾南新區全運路33號; 

  於海斌,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曲道奎,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金慶豐,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查明,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器人”)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1月29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0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1.29億元至1.87億元。3月31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20年度預計淨利潤修正為虧損3.67億元至4.25億元。4月29日,機器人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經審計淨利潤為虧損3.96億元。機器人業績預告披露的預計淨利潤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經審計淨利潤相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存在重大差異且未及時修正。 

  機器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6.2.1條、第6.2.5條的相關規定。 

  機器人董事長於海斌、總裁曲道奎、財務總監金慶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於海斌、總裁曲道奎、財務總監金慶豐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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