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財經 趙星雯 發自北京
9月1日起《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
除此之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條例》特別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業內人士認為,該條例的施行將有利於保障中小企業的權益,在房地產領域塑造房企與相關中小企業的良好合作關係。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此次政策實際上對於房企的項目工程建設等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在過去,房企制定霸王條款,倚賴“甲方”優勢,對一些建築企業設置很多條款,進而造成了很多問題。尤其是一些建築企業在資金回籠比較困難的時候,往往也會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進而使得社會問題放大。所以實際上此次政策出發點就是為了保障中小企業的權益。通過此類政策,中小企業類似建築商在商務談判等方面的優勢增加了,相關支付條件也朝此類中小企業傾斜。在實際過程中,部分建築商為了承攬工程項目,往往會採取墊資等方式進行,這顯然加大了此類企業的經營成本和資金成本。所以此次《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實施,能夠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類似環境的變化,也是房企所需要注意的,後續在供應商選擇和商業條款制定方面,確實需要注意此類財務和支付方面的工作調整。
根據在中房網中國房地產開發信用信息平台上的查詢,僅2019年1月起至2020年6月30日,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司法裁判文書中,標題含有“施工合同”糾紛的記錄共45556條,涉及開發企業18577家;標題含“採購合同”糾紛的共13家;標題含有“服務合同”糾紛的(不含物業服務)的記錄共3942條,涉及開發企業1796家。其中相當部分來時合同付款糾紛。業內普遍認為,此次《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實施,更有利於保障中小企業利益,塑造房企與相關中小企業的良好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