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何昱璞)鹽湖股份10月11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公司2021年9月25日披露《關於向匯信資產及其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暨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追認的公告》顯示,公司在原子公司青海鹽湖鎂業有限公司、青海鹽湖海納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期間為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鹽湖鎂業、海納化工代墊了部分工資、社保、天然氣等費用。公司相關代墊事項構成財務資助及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相關的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遲至9月24日,公司召開八屆董事會第八次(臨時)會議對相關事項進行審議並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因相關事項對鹽湖鎂業、海納化工的其他應收款餘額合計約3.14億元。
深交所指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7.4.3條、第7.4.4.條,《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6.2.3條、第6.2.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