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和RQFII參與滬深股市細則修訂 外資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降至24%

QFII和RQFII參與滬深股市細則修訂 外資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降至24%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參與滬深股市交易的細則10月30日對外發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並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下稱《QFII、RQFII指引》)。深交所發佈新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

《QFII、RQFII指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擴大投資範圍,除了原有品種,合格境外投資者可投資於存託憑證、股票期權、政府支持債券,允許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二是修改信息報送要求,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信息報送負擔;三是調整外資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調至24%;四是優化境外投資者合計持股超過限定比例時的平倉順序,明確被通知減持後可申請繼續持有相關股份的情形;五是完善非交易過户相關規定;六是加強持續監管,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的信息披露相關職責,強化受託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對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客户交易行為管理職責。

《實施細則》修訂主要包括:一是擴大投資範圍,新增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存託憑證、股票期權、政府支持債券等,允許參與債券回購、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二是完善持股比例披露及超比例減持安排,將外資持股比例披露指標由26%調整至24%,優化外資合計持股超過30%時的減持安排等;三是便利投資運作,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可委託證券公司的數量限制,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協議轉讓及非交易過户的辦理要求,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及託管人、受託證券公司等相關機構重複信息的報送要求,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四是強化合規要求,明確受託證券公司、受託期貨公司對合格境外投資者交易行為管理和涉嫌違法違規交易報告要求,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督促其名下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新增督察員對合格境外投資者的監督職責等。

中國證監會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進行修訂整合,形成《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和《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在此背景下,滬深交易所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相應的修訂,以銜接中國證監會上位規章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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