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國富證券被責令改正 持有中高風險債券比例較高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貴州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關於對王曉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鄭明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韋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審慎開展自營證券投資業務,持有中高風險債券比例較高,對逆回購業務信用風險把控不足;二是在開展委託投資業務中,未向貴州證監局報告委託投資產品投資交易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券的情況;三是委託投資產品穿透計算,部分債券持倉規模與其總規模的比例,超過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中“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規定的監管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修訂)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貴州證監局決定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王曉澎作為時任分管高管兼部門負責人,鄭明俊作為分管高管兼部門負責人,韋偉作為時任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兼風控崗,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貴州證監局決定對王曉澎、鄭明俊、韋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王曉澎在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於2022年2月10日離職註銷。
鄭明俊在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於2022年6月22日離職註銷。
韋偉在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登記日期為2021年6月2日,登記狀態為正常。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及其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相關主體違反本規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理措施或罰則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可以視情節對相關主體處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證券公司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報送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者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以及虛假報送情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審慎開展自營證券投資業務,持有中高風險債券比例較高,對逆回購業務信用風險把控不足;二是在開展委託投資業務中,未向我局報告委託投資產品投資交易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券的情況;三是委託投資產品穿透計算,部分債券持倉規模與其總規模的比例,超過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中“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規定的監管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修訂)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2年6月24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王曉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曉澎:
經查,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審慎開展自營證券投資業務,持有中高風險債券比例較高,對逆回購業務信用風險把控不足;二是在開展委託投資業務中,未向我局報告委託投資產品投資交易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券的情況;三是委託投資產品穿透計算,部分債券持倉規模與其總規模的比例,超過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中“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規定的監管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修訂)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你作為時任分管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2年6月24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鄭明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鄭明俊:
經查,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審慎開展自營證券投資業務,持有中高風險債券比例較高,對逆回購業務信用風險把控不足;二是在開展委託投資業務中,未向我局報告委託投資產品投資交易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券的情況;三是委託投資產品穿透計算,部分債券持倉規模與其總規模的比例,超過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中“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規定的監管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修訂)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你作為分管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2年6月24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韋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韋偉:
經查,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審慎開展自營證券投資業務,持有中高風險債券比例較高,對逆回購業務信用風險把控不足;二是在開展委託投資業務中,未向我局報告委託投資產品投資交易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券的情況;三是委託投資產品穿透計算,部分債券持倉規模與其總規模的比例,超過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中“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規定的監管標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修訂)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你作為時任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兼風控崗,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