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67號)顯示,經查,許峯九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間擔任濱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化股份”,601678.SH)副總經理,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許文廣為許峯九之子,在上述期間通過自有證券賬户買賣濱化股份公司股票,該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現決定對許峯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濱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黃河三角洲腹地的濱州市,地處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兩大國家戰略疊加區,北臨渤海,南瀕黃河,依河傍海,具有極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和發展空間。2010年2月23日,濱化股份(601678 SH)在上交所成功上市。濱化股份具有四十年豐富的燒鹼和環氧丙烷生產經驗,是全國最早生產油田助劑的廠商之一,是我國最大的三氯乙烯、油田助劑供應商和重要的環氧丙烷及燒鹼產品生產商,擁有良好的環氧丙烷、三氯乙烯、油田助劑和燒鹼四大主營業務格局及獨具特色的循環經濟一體化生產模式,為國內化工氯鹼行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
據天眼查APP顯示,濱州水木有恆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0.79%。
當事人許峯九2010年至2015年2月任濱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2015年2月15日起擔任濱化股份副總經理。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户開立的賬户保密。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許峯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67號
許峯九:
經查,你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間擔任濱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化股份)副總經理,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許文廣為你之子,在上述期間通過自有證券賬户買賣濱化股份公司股票,該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