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優化可轉債規則:遏制“爆炒”,防範強贖風險

面對火熱的可轉債,監管層正式出手介入的同時,也開始尋求優化相關制度規則,從源頭上遏制可轉債暴漲。

10月23日,證監會起草制定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同日,滬深交易所也相繼發文,對市場上漲跌異常的可轉債持續進行重點監控,並及時採取監管措施。更早之前,日漲幅超170%、換手率超20倍、成交額逾百億收到深交所關注函,也被視作監管層正式出手介入此輪可轉債暴漲的開始。

證監會方面表示,可轉債作為一種兼具“股性”和“債性”的混合證券品種,近年來發行規模取得大幅度增長,是企業再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充分暴露出制度規則與產品屬性不匹配的問題。

讓可轉債有規可依

開源證券固收首席分析師楊為斆分析稱,本輪部分轉債的爆炒主要是股票市場缺乏投資主線,而資金面又較為充裕,部分閒置資金就藉助熱點主題,湧入T+0交易、且無漲跌幅限制的轉債市場,抱團推高小規模轉債。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在規章層面尚無專門規範可轉債的規則,也未對可轉債制定專門交易規則,簡單適用普通債券交易規則,交易寬鬆度遠大於股票交易。同時可轉債天然存在“隨着持有人不斷轉股,債券存續規模逐漸縮小,因而易被炒作或者操縱”的固有缺點,與上述寬鬆的交易規則疊加產生共振效應,導致部分可轉債被過分炒作。

針對部分可轉債被爆炒的現象,此次《徵求意見稿》着重對可轉債的交易作出了完善。

首先,《徵求意見稿》着重要求完善交易制度,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範和抑制過度投機。尤其是要結合可轉債的“股性”,以及可轉債盤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點,重新評估並調整完善現有交易規則。

另外,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方面。市場人士表示,鑑於可轉債具有較高的投機性、波動性、風險性,而且這一特點將隨着正股價格的波動而進一步放大,部分可轉債成為“高危”產品,與散户投資者的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並不匹配。

因此《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與正股所在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相適應,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户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核查評估,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可轉債交易。

除此以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證券交易場所應加強風險監測,建立可轉債與正股之間跨證券品種的監測機制,並制定針對性的異常波動指標。可轉債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場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要求發行人進行核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者採取臨時停牌等處置措施。

警惕可轉債強贖風險

而對於“高懸”的強贖風險,《徵求意見稿》也從規則上進行了防範。

所謂的強贖是指當正股價格連續高於事先約定的轉股價格一定比例並持續一定期間後,發行人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及利息提前贖回債券,其觸發往往會帶來較大市場風險。

渤海證券分析師朱林寧介紹稱,強制贖回的條件一般有兩個:一個是連續三十個交易日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股價上漲到轉股價的130%,另一個是流通數量低於3000萬元。所以應警惕價格過高,流通盤過低的轉債。

今年以來,共有98只可轉債進入轉股期,其中有40家公司發佈了“不提前贖回轉債”的公告。部分公司可能前期發佈不提前贖回可轉債的公告,但後期發佈強制贖回公告,對於符合強制贖回條件的個券朱林寧認為仍應注意風險。

為防範上述交易風險,《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預計可能滿足贖回條件的,發行人應當在贖回條件滿足前及時披露,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如果發行人決定贖回,應當充分披露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本公司可轉債的情況。

如果發行人決定不贖回,則在交易場所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同時要求發行人在決定是否行使贖回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誤導投資者或者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薦人要對發行人贖回權的行使是否得當進行持續監督。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面上存在部分可轉債募集説明書規定的贖回與回售條款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也被監管層關注。

如發行人只需在正股價格高於轉股價格滿15個交易日即可行使強贖權,而持有人需在正股價格低於轉股價格滿30個交易日才能行使回售權。或是發行人行使強贖權次數不受限制,而持有人回售權每年只能行使一次等。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徵求意見稿》此番要求贖回與回售條款設計應當體現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贖回和回售的觸發條件、行使期間、行使次數、計息方法等應當平等一致,不得單方面擴大發行人的權利或者限制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薦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條款的公平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對可轉債的投資依然需要關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所屬正股趨勢和可轉債內在轉股價值。對於高轉股溢價率、高換手率、高收盤價類轉債應及時規避風險。”朱林寧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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