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證監會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和報送行為,加強內幕交易綜合防控,證監會對2011年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了修訂,於2020年9月18日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主要對五方面做出了修訂:
一、完善標題。
二、落實新《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的定義和範圍。
三、壓實上市公司防控內幕交易的主體責任。
四、強化證券交易所在內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職責。
五、明確中介機構的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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