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小樣“圈粉”年輕人!當心暗藏安全隱患

近年來,身材迷你的化妝品小樣銷售異常火爆,線下零售商和電商巨頭紛紛嗅到了商機,開始了各種較量。但與此同時,“小樣經濟”發展過程中暴露的來源不明、質量無法保證、消費者維權難度大等問題也愈發嚴重。那麼,消費者如果遇到這些問題該怎麼辦呢?

化妝品小樣“圈粉”年輕人!當心暗藏安全隱患

化妝品小樣“圈粉”年輕人

被稱為“美麗經濟”的化妝品市場,在“顏控”的追捧下需求不斷增加,化妝品零售額持續增長。據不完全統計,僅2021年上半年,我國化妝品類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1900多億元,同比增長25%以上。

與傳統的化妝品銷售市場相比,近兩年造型小巧、品種繁多的化妝品小樣異常火爆,逐漸成為各品牌吸引消費者的方式之一,同時也形成了初具規模的“小樣經濟”。其實,化妝品小樣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曾出現,當時雅詩蘭黛創始人通過派發免費試用裝的方式為品牌進行宣傳,這種方式收到了很好的傳播效果。在後來的一段時間內,購買化妝品附贈小樣成為不少品牌宣傳和促銷的主要手段。

從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角度來説,向消費者免費派發或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化妝品小樣,不僅能減少高額的廣告費用支出,而且可試用性給消費者帶來的體驗感相較於廣告更具有説服力,同時也可以為品牌培養潛在的客户羣。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説,小樣所呈現的新鮮感和便攜性正好迎合了當代消費者的消費理念,而且較高的性價比更是“圈粉”無數年輕人。可以説,“小樣經濟”的產生和發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既體現了電子商務時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於品牌宣傳和營銷理念的更新,同時又順應了年輕人消費觀念的轉變,即便在經濟水平相對有限的情況下依然可以為自己帶來更好的生活體驗。

來源不明存在安全隱患

面對化妝品小樣龐大的需求量,傳統的線下零售商和新興的電商巨頭紛紛嗅到了商機。線下美妝集合店應運而生,並將化妝品小樣作為主要賣點,線上電商平台加入後,在線下建立萬餘個化妝品小樣派發終端,這些方式深受消費者歡迎,商家也取得了較為可觀的銷售收益。

與此同時,“小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暴露出很多問題,如來源不明、質量無法保證、消費者維權難度大等。例如,生產經營者為吸引更多消費者,把一些原本只有幾毫升的小樣盲目“進化”成幾十毫升的中樣、大樣;將貼着“非賣品”標籤的小樣人為附加了買賣、流通的功能;越來越多的線下小樣零售商無法説明小樣的採購來源,線上的電商平台更是難以做到店鋪逐個監管;專櫃私自售賣小樣來賺取差價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這些問題不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與“小樣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背道而馳。

據媒體此前報道,目前銷量較高的化妝品小樣主要分為三種:一是由專櫃流散出容量很小的“非賣品”;二是包含在品牌銷售套裝中,或是在專櫃消費一定金額後才可獲得的;還有一種是由電商店主自行購買化妝品正裝後,再進行分裝銷售。

可以看出,化妝品小樣尚未形成穩定的產業供應鏈,五花八門的產品來源無法滿足我國化妝品在原料、生產、包裝等方面的要求,使得產品的安全性大幅降低。再加上消費者購買小樣時往往是第一次試用,辨別真假存在一定難度,化妝品小樣銷售就逐漸成為違法違規的重災區。而且,有的小樣或分裝包裝較為簡陋,產品是否在無菌環境下進行分裝也無法得到保證。隨之而來的微生物、菌落超標,或添加其他有害、禁用物質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這些都給消費者的使用帶來安全隱患。

非法制售犯罪可追刑責

為了治理當前魚龍混雜的化妝品小樣市場,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我國自去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從四個方面對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予以規範。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對於化妝品小樣的外觀,該條例在第三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規範,內容真實、完整、準確。第三十六條規定,化妝品標籤應當標明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等內容。而且該條例還規定了多個質量安全主體的責任,如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籤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承擔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承擔平台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等。

針對化妝品小樣製售中的違法違規情況,條例中明確了各種相關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存在擅自配製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情形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生活中,有的小樣雖然標明瞭“非賣品”但仍然通過各種方式出售,這是否違規呢?答案是肯定的。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或者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並可以沒收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非賣品”也須標註中文名稱

為了加強化妝品標籤的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標籤使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將化妝品標籤清晰、持久,易於辨認、識讀等細化的嚴格要求延伸到了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位,並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化妝品最小銷售單位的定義以及包裝標籤的適用標準。第十七條規定,化妝品淨含量不大於15g或者15ml的小規格包裝產品,僅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註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書編號、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淨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應當標註的信息可以標註在隨附於產品的説明書中。具有包裝盒的小規格包裝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註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免費試用、贈予、兑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標籤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化妝品小樣作為商品銷售都應當在銷售前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備案,並且在標籤處真實、完整、準確地將產品的中文名稱、使用期限、特殊化妝品的註冊證書編號等信息通過可視化的文字呈現給消費者。標有“非賣品”的化妝品小樣一般來説並未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備案,其銷售行為具有違法嫌疑,消費者可以就此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在相關部門查明相關事實後,選擇合法的途徑進行救濟。經營者具有查驗化妝品小樣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疫合格證明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的義務;電子商務平台內化妝品經營者具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妝品信息的義務。對於實施擅自配製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未依規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的,相關部門可以處以沒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市場和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

供圖: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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