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一哥”永安期貨近日首發申請闖關成功,即將夢圓A股。這也意味着繼南華期貨(603093.SH)、瑞達期貨(002961.SZ)之後,A股市場即將迎來第三家期貨上市公司。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雖然永安期貨的上市申請已經獲得了通過,但監管層同時也就其控股股東、信息披露不一致、是否規避分拆上市規定等多個問題進行了問詢,尤其是控股股東離奇消失引起各方關注。
最賺錢的期貨公司
永安期貨成立於1992年,是一家有近30年曆史的老牌期貨公司,也是國內唯一連續22年躋身全國十強的期貨公司。2015年10月,永安期貨在新三板掛牌上市,此後入選創新層。
作為中國期貨行業的龍頭公司,永安期貨成色到底如何?
招股書顯示,永安期貨2018年至2020年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57.64億元、227.58億元、254.69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8.72億元、10.01億元、11.46億元。今年上半年,永安期貨實現營業收入166.85億元,同比增長50.38%;淨利潤7.4億元,同比增長80.24%,營收、淨利潤均居行業第一。
永安期貨是最賺錢的期貨公司
紅星資本局查詢中期協統計數據發現,今年上半年全國149家期貨公司合計盈利60.92億元,同比增逾80%。頭部期貨公司“強者恆強”。而上半年永安期貨淨利潤就達到了7.4億元,在行業整體淨利潤中佔比12.15%,可見“期貨一哥”實至名歸。
不過,永安期貨的半年報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其中風險管理業務實現的收入在總營收中的比重過大,由於風險管理業務和資本市場高度相關,整體盈利水平很容易受到股市影響而劇烈波動。
手續費收入也是期貨公司主要收入來源,但隨着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手續費率呈逐漸下降態勢,永安期貨也表示經紀業務可能面臨盈利下降的風險。另外永安期貨的創新業務,也出現了收入下滑的情況。如資產管理業務收入同比下滑了80.12%;投資諮詢業務收入同比下滑了27.46%。
此外,客户保證金的利息收入也是永安期貨營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2018年至2020年,公司境內客户保證金利息收入金額分別為 5.85億元、5.79億元和 5.50億元,佔公司期貨經紀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 57.23%、59.25%和 50.82%。
每年保證金的利息收入非常可觀
控股股東從有到無,只是“錯認”?
值得一提的是,永安期貨在新三板掛牌後,多年來一直“錯認”財通證券(601108.SH)為控股股東。
本次發行前,持有永安期貨5%以上股份的股東為財通證券、浙江產業基金、浙江東方(600120.SH)、浙江省金控、浙經建投,持股比例分別為33.54%、26.72%、12.70%、10.59%、10.59%。
永安期貨前十大股東情況
永安期貨在最新版招股書中稱,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日,公司“無控股股東”。浙江省財政廳是財通證券、浙江產業基金的實際控制人,因此間接控制永安期貨70.84%的表決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永安期貨實控人示意圖
從新三板掛牌期間曾認定財通證券為控股股東,到如今發現控股股東居然搞錯了,這的確有些不可思議。
永安期貨於2020年12月發佈更正公告,解釋了“錯認”的原因。公告稱,2016年1月,公司定向發行股票完成後,財通證券持有股份的比例由51.09%降至33.54%,依其所持股份享有的表決權已無法控制公司股東大會,且其提名董事亦未能佔據公司董事會的半數以上席位。因此,將控股股東相關信息更正為公司自2016年1月起“無控股股東”。
公司進一步稱,2017年9月26日,財通證券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明確自2015年12月31日起不將永安期貨納入合併報表範圍。但因永安期貨“自身認識不足”,未能及時、準確認定公司控股股東變更的信息,仍認定財通證券為其控股股東。
或為規避分拆上市的規定
永安期貨未及時更正控股股東認定,違反了信息披露及時性、準確性。2021年3月11日,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就其控股股東前後認定不一致的情形,對永安期貨進行監管工作提示。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由於監管提示既不屬於行政處罰,也不屬於行政監管措施,永安期貨也未因此受到其他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公司據此認為,控股股東的認定、分拆規定及信息披露差異等事項,並不構成本次發行的障礙。
《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中明確:“所屬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或許正是為了規避這一規定,財通證券才主動放棄了對永安期貨的控股地位,也導致了永安期貨控股股東突然消失。
對此,永安期貨辯解稱:公司2016年增資後,財通證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已不足50%,不認定為控股股東符合《公司法》關於控股股東的定義。公司不是財通證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不適用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的規定。
如今,在永安期貨IPO之際,監管的疑問仍未消除。證監會要求公司説明:控股股東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發行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財通證券與浙江產業基金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後又解除協議的原因及合理性;不存在控股股東的依據是否充分;發行人是否存在規避有關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從事金融業務的不得分拆上市要求的情形。
雖然永安期貨的IPO申請已經獲得通過,但這些問題仍需要解釋清楚。截至目前,永安期貨還沒有回覆證監會的問詢。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編輯 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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