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下稱《輔導監管規定》)。下一步,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將嚴格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開展輔導監管工作,通過輔導監管系統等科技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切實從源頭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輔導監管規定》共27條,主要由輔導目的、輔導驗收內容、輔導驗收方式、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科技監管等方面內容組成,具體包括:
一是關於輔導目的。主要是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明確,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二是關於輔導驗收內容。具體包括: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範的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情況;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
三是關於輔導驗收方式。驗收機構應當採取審閲輔導驗收材料、現場走訪輔導對象、約談有關人員、查閲公司資料、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驗收。
四是關於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五是關於科技監管。驗收機構應當利用輔導監管系統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實現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電子化,並向社會公開輔導及輔導監管信息。此外,為了方便輔導對象、輔導機構準確掌握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具體要求,證監會在輔導監管系統中制定了輔導備案、輔導驗收等環節的材料模板,並將結合實踐情況,通過輔導監管系統逐步完善輔導各環節提交材料的格式和具體要求,滿足市場主體預期,確保相關制度安排能夠一體執行。
另外,《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被撤銷、被暫停保薦業務資格、因其他原因被監管部門認定無法履行保薦職責期間,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此外,輔導對象可以在輔導協議中約定,在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期間,輔導對象可以解除輔導協議。
《輔導監管規定》還吸收了社會公眾意見建議“輔導備案時明確要求輔導人員中需包含1-2名保薦代表人”。證監會認為,該項要求確有必要,對提高擬上市公司質量、更好實現輔導效果有重要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輔導監管規定》)已正式發佈實施,以其發佈實施當日輔導機構是否提交輔導驗收材料進行“新老劃斷”適用。具體而言,對於尚未完成輔導備案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準備或補充備案材料,並履行後續程序;對於已完成輔導備案,尚在輔導過程中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開展輔導工作並定期更新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對於已提交輔導驗收材料的輔導對象,各派出機構按照原做法執行。
按照《輔導監管規定》,各派出機構將通過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輔導監管信息,具體包括輔導備案報告、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輔導情況報告以及其他與輔導對象相關的基本信息。
在《輔導監管規定》發佈實施前,輔導機構已按照相關派出機構要求提交併已公示的信息,無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調整格式並重復提交和公示。
記者:王瑩
編輯:吳鳴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