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縣農信聯社違法遭罰百萬 貸前審查貸後管理不到位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9日訊 銀保監會官網昨日披露的福建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顯示,閩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個人貸款貸前審查、貸後管理不到位。 

  2021年2月7日,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閩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計罰款10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閩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成立於1999年12月16日,註冊地位於閩侯縣甘蔗鎮入城路北側,法定代表人為范家昌。經營範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代理收付款項;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林閩榕等人1219人持有閩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79.48%股份,福建華彬投資有限公司等24家企業法人持有另外20.52%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諮詢等途徑和方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以下為原文:

  

閩侯縣農信聯社違法遭罰百萬 貸前審查貸後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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