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退市工作的監管,已成為近年來管理層乃至高層非常重視的一項工作。在10月9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又再一次被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也足見我國政府部門對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退市事項的高度重視。
退市制度對於股票市場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放鬆退市工作的監管,股市就會充斥着大量的垃圾股,上市公司的質量就會下降,股市的投資價值也會降低,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也將隨之發生動搖。因此,要讓股市健康發展,就必須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如此一來,嚴格退市工作的監管就成了非常重要的一環。讓更多的“垃圾公司”退出市場,這有助於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提高,也有利於清潔股市的投資環境,對於股市的健康發展以及增強投資者信心至關重要。所以,國務院發佈的《意見》中強調要“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這是有的放矢。
那麼,如何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呢?《意見》從“嚴格退市監管”和“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兩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通過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方式惡意規避退市行為,將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嚴重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及時清出市場等。這些措施如果能夠得到切實落實執行,對於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是有積極意義的。
不過,《意見》所列舉的措施是原則性的、題綱性的,要落到實處還需要有詳細的實施辦法。比如,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需要有具體的條文才能付之於實施。對此,筆者有這樣幾條意見。
首先是在目前退市制度的基礎上,要突出對財務造假公司退市工作的監管,讓財務造假公司直接退市。財務造假是目前A股市場上市公司的一個頑疾,近年來管理層以及高層也非常重視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的監管,一再表示要加大對財務造假公司的懲處力度,要讓財務造假公司直接退市。而且,市場要求“財務造假公司直接退市”的呼聲也很高。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財務造假公司直接退市的案例很少。雖然也有個別財務造假公司被強制退市,其原因在於財務造假更正後,導致公司連續四年虧損,因此,這種退市並不是因為財務造假而退市,而是因為觸及到業績連續虧損的條款而退市。
所以,要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完善退市標準,首先就應該要讓財務造假公司直接退市。畢竟財務造假嚴重動搖股市的基石,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因此,對於財務造假行為必須嚴懲,讓這樣的公司離開股市,甚至終身禁止上市。
其次是簡化退市程序,讓連續虧損3年的公司直接退市,而不是暫停上市一年。這樣有利於提高退市效率,讓一些“垃圾公司”早日退出市場。而鑑於上市公司普遍流行的“保殼”遊戲,對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的考核,可以同時考核上市公司淨利潤與扣非淨利潤兩個指標,兩個指標有一個指標出現虧損,則視同上市公司當年虧損。這樣上市公司的一些“保殼”遊戲也就難以為繼了。而從簡化退市程序的角度來説,可以取消“暫停上市”這個環節,以加快績差公司的退市進程。包括淨資產為負數的公司,應直接退市,而不是進行風險警示或暫停上市。
此外,把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標納入到退市制度的考核範疇。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指標,而回報投資者是上市公司應盡的義務,如果上市公司長期不履行回報投資者的義務,那麼就應該考慮將這類上市公司清除資本市場。當然,上市公司如果是處於發展上升階段,對資金有較大的需求,階段性的不分紅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對於現金分紅指標的考核可與公司的成長性結合起來。比如,上市公司連續5年不分紅或分紅比例低於20%,且公司未表現出必要的成長性,這樣的公司也應將其強制退市。
紅星新聞簽約作者 皮海洲
編輯 趙瑜
【版權聲明】本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歸紅星新聞(成都商報社)獨家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