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0月14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人民銀行官網消息,日前,人民銀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規範個人收款條碼,《通知》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以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出借用於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

該負責人介紹,《通知》圍繞銀行卡受理終端全生命週期管理,要求收單機構建立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户編碼、特約商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特約商户收單結算賬户、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並確保該關聯對應關係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圍繞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場主體不同職責,建立多層次規範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多方共治的管理體系。

一方面,秉承“誰的終端誰負責”,壓實收單機構關於收單業務的主體責任。收單機構應建立終端序列號與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受理終端使用期間變更任一要素的,應重新履行相關審核手續。收單機構應採用具備密碼識別技術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確保終端發起交易可被準確追溯。

另一方面,秉承“誰的網絡誰負責”,壓實清算機構關於本網絡秩序的維護責任。清算機構應組織成員機構對本網絡入網終端進行全面梳理、評估,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終端按照風險評級限期清退或升級改造。同時,建立入網銀行卡受理終端註冊管理平台,會同成員收單機構在終端入網、變更、監測、退出等環節,對終端序列號與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進行全生命週期管理。一旦監測發現相關要素與原綁定關係不一致的,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採取風險核查與處置措施,有效防範“移機”“套碼”等風險。考慮同一終端可能入網多家清算機構,為避免重複建設,清算機構可自建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建立管理平台,但其主體責任不因委託關係而轉移。被委託機構範圍包括其他清算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具體對象及模式由清算機構自主確定。

《通知》如何規範個人收款條碼?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收款條碼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提出以下針對性要求。一是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徵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户參照特約商户管理,要求為此類個人用户提供商户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二是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三是對通過截屏、下載等方式保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藉助個人動態收款條碼規避政策要求。四是要求審慎確定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白名單准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防範白名單濫用風險。

談及《通知》對消費者和小微商户的影響,上述負責人認為,《通知》總體上有助於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方面,《通知》從多主體、多維度進一步規範支付受理終端與特約商户管理,有利於防範不法分子通過改造支付受理終端、申請虛假商户等手段盜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甚至盜用賬户資金;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機構完善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持本機構成員機構滿足客户必要合理的交易信息查詢需求,有利於提升銀行、支付機構的對賬單、交易信息查詢等服務質量,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減少相關糾紛和投訴。

“長遠來看,《通知》關於規範個人收款碼的相關要求將進一步提升對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單服務質量。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收款碼用户,《通知》要求收單機構參照特約商户管理。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户配合收單機構完成商户入網程序之後,收單機構應當按照商户服務標準提供支付服務,按規定建立商户與收單結算賬户等要素信息關聯對應關係,這有助於從源頭防範外包機構挪用資金、大商户‘二清’等風險,有助於更好地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户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該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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