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僑網1月29日電 據馬來西亞《詩華日報》報道,由於農曆新年和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日的公共假期重疊,吉隆坡、布城和納閩的私人僱主,應在2月3日為僱員額外提供一天的有薪公共假期。
根據半島勞工局的説法,額外的有薪公共假期須遵守《1955年僱傭法令第(265號法令)》第600(1)(b)(ii)條文。
第265號法令規定,如果(a)和(b)條文中規定的任何公共假期,正好落在 (a)和(b)條文中的任何公共假期,則該公共假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應被視為代替第一個公共假期的有薪公共假期。
“但是,對於沒有將農曆新年列為公共假期的僱主,僱主只需要在聯邦直轄區日提供有薪公共假期。”
今年的農曆新年落在2月1日和2月2日,其中與2月1日的聯邦直轄區日重疊。
勞工局指出,聯邦直轄區日是一個有薪公共假期,根據第265號法案第 60D(1)(a)(iii)條文規定,工作地點位於聯邦直轄區的僱主必須遵守該假期。
對於農曆新年,如果僱主根據第265號法令第60D(1)(a)條文將其列為公共假期,則僱主也必須遵守這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