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税務總局:四方面優化納税信用管理措施

由 仝海燕 發佈於 財經

人民網北京9月19日電 (記者車柯蒙)記者從國家税務總局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税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税信用體系,税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納税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增加納税信用評價前指標複核機制,滿足納税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税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通過以上措施幫助納税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税法遵從。

具體優化納税信用管理措施如下:

優化一:增加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隨着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税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較強。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積極回應納税人訴求,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納税信用補評申請表》自願參評。為保持納税信用評價的連續性,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税信用評價後,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適用納税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優化二:調整了納税信用評價起評分的適用規則。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提高納税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該規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

優化三:調整了納税信用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於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於直接判級的D級納税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於激勵納税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為支持企業及早改善納税信用狀況,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各省税務機關應於2020年11月底前,主動調整其2019年度級別,之前年度已評出的級別不作追溯調整。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評價時直接適用該規則。

優化四:增加了納税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制。即在年度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發佈前,納税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寫《納税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併審核調整,並按時發佈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税人複核情況自我查詢服務。

據瞭解,税務總局近年相繼制發了涵蓋信息採集、級別評價、動態調整、結果應用、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內容較為完備的納税信用制度辦法。税務部門每年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納税人納税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税人實施分類服務與管理,納税信用級別已經成為企業非常重要的信用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