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曉璐 孟珂
5月28日,為規範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維護資本市場良好秩序,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指引》)。
市場人士認為,證監會完善制度設計,加強監管隊伍廉政建設,體現了監管部門刀刃向內、防範潛在利益輸送、突出靶向治理和維護市場“三公”秩序的決心,不僅有助於把好資本市場“入口關”,也有助於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改革行穩致遠。
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擬上市企業股東監管,不斷完善股東監管制度機制,着力防範違法違規“造富”。今年2月份,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於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強化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利益輸送、“影子股東”等行為的監管約束,壓實擬上市企業信息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責任,引導合法合規投資擬上市企業。
“制度執行過程中,證監會堅持刀刃向內,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的一攬子制度措施,補齊制度短板。”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指引》在前期制定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於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公開發行並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的核查要求,對屬於規範範圍的離職人員突出靶向監管、壓實中介機構核查責任、維護市場“三公”秩序。
具體來看,《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不當入股情形。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作為不適格股東入股、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等情形的屬於不當入股。
二是強化中介機構核查責任。中介機構開展股東信息核查過程中,應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規範的離職人員入股情況,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入股情形。屬於不當入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文件時,應就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有關核查情況作出專項説明。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後,發現不當入股情況或出現重大媒體質疑的,中介機構應及時核查並報告。
三是強化審核監督,建立獨立複核制度。對涉及離職人員入股的發行上市(掛牌)審核過程進行復核,確保審核過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規。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證監繫統離職人員有可能借助已有的資源和人際關係為個人謀取利益,對有離職人員入股的公司在IPO時進行復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寶新金融首席經濟學家鄭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監管機構人員離職後有一定時間的業界禁入,是維護市場公平秩序的做法,在成熟的資本市場早有先例。證監會完善制度設計,有助於註冊制改革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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