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微電子信披違規被責令改正董事長夏增文等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5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微電子”,600360.SH)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關於對夏增文、王曉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微電子信披違規被責令改正董事長夏增文等收警示函

華微電子信披違規被責令改正董事長夏增文等收警示函

  決定書顯示,2020年3月12日,華微電子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簡稱“浙商銀行”)簽訂《資產池業務合作協議》。2020年3月13日-23日,該公司累計向浙商銀行資產池存入人民幣4億元,同時累計融出資金本金人民幣4億元,融資期限1年。該公司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上述負債,導致少計負債4億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4億元貨幣資金受限情況。  

  吉林證監局指出,華微電子上述行為違反了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當時有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5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此外,時任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夏增文、時任財務總監王曉林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按照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華微電子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對夏增文、王曉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華微電子是集功率半導體器件設計研發、芯片加工、封裝測試及產品營銷為一體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公司於2001年3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1〕33號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20年3月12日,你公司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以下簡稱浙商銀行)簽訂《資產池業務合作協議》。2020年3月13日-23日,你公司累計向浙商銀行資產池存入人民幣4億元,同時累計融出資金本金人民幣4億元,融資期限1年。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上述負債,導致少計負債4億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4億元貨幣資金受限情況。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當時有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5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按照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你公司應在2022年1月30日前披露上述負債賬務處理情況及2020年年報更正情況,同時,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1年12月29日 

  關於對夏增文、王曉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1〕34號 

  夏增文、王曉林: 

  經查:2020年3月12日,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以下簡稱浙商銀行)簽訂《資產池業務合作協議》。2020年3月13日-23日,公司累計向浙商銀行資產池存入人民幣4億元,同時累計融出資金本金人民幣4億元,融資期限1年。公司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上述負債,導致負債少計4億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4億元貨幣資金受限情況。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當時有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5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時任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夏增文、時任財務總監王曉林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按照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夏增文、王曉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們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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