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地方性財險公司欲引戰投賦能 合適的“對象”不好找
本報記者 冷翠華
又一家地方性財險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
近日,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誠保險”)在重慶產權交易網發佈引進戰略投資者意向公告。
事實上,最近兩年,多家地方性財險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2019年年底,國任財險引進戰投,今年,泰山財險引進戰投,渤海財險的10億元增資計劃若能成功落地,也可能將引進戰略投資者。
“出於公司業務發展和資本補充的需要,加之近年來國企推進混合制改革,希望引入社會資本來提升市場化競爭力,很多地方性財險公司都在開展戰略投資者的引進工作。”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諮詢合夥人周瑾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業內人士認為,地方性財險公司紛紛引進戰略投資者,既有增資的需求,也有改善經營、完善公司治理等願望。對於投資者來説,由於財險業發展面臨諸多不確定性,投資者話語權有限,使得地方性財險公司的投資魅力被削弱。
積極引進戰投
改善經營、補充資本
根據重慶產權交易網信息,總部設在重慶的安誠保險擬在評估價格基礎上,考慮適當市場溢價,擬以不低於3.81元/股的價格引入戰略投資者。
由於是意向公告,安誠保險並未詳細公佈其擬增資擴股或者股權轉讓的具體方案。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該公司可能希望先看看市場反應再進一步細化方案。
安誠保險成立於2006年12月份。從其最新一期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來看,截至今年6月底,其綜合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皆為541.06%,短期通過增資來提升償付能力充足率的需求並不強烈。上述分析人士認為,其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改善經營、穩定業績的可能性更大。
從業務發展來看,2015年至2019年,安誠保險的保費收入分別為31.96億元,37.51億元、41.51億元、41.17億元以及45.1億元。2018年保費收入同比不漲反降,當年財險業保費收入平均同比增長9.51%,2019年,其保費收入雖然恢復增長,但虧損額卻大幅增加。
具體來看,其業績陷入“虧損-盈利-虧損”的大幅波動循環:2014年虧損1.11億元,2015年盈利2.05億元,2016年虧損1049萬元,2017年盈利3094萬元,2018年盈利3710.89萬元,2019年虧損4.3億元。
事實上,除了安誠財險,近兩年,地方性財險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的現象較為普遍,國任保險、泰山保險都引進了戰略投資者,渤海財險雖未明確提出引進戰投,但根據其增資計劃,其募集的不超過10億元資金對應的持股比例為不超過29.74%。因此,通過引進戰投的方式來增資的可能性也較大,其增資目的是主要用於償付能力的補充以及對投資、非車險領域發展的支持。此外,據記者瞭解,還有多家地方性財險公司正在尋求意向投資方,擬引進戰略投資者。
地方險企
望引進戰略投資者賦能
從地方性財險公司引進戰投的結果來看,行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部分險企引戰增資規模縮水,或者計劃的實施一再拖延,總之,合適的“對象”不好找。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認為,近年來,各類財產險和短期人身險的經營技術要求明顯提高,產業鏈、生態鏈趨於複雜化,盈利難度增加,並且保險業財務監管和合規監管進一步強化。因此,面對競爭激烈和複雜化的市場環境,地方性財險公司希望引進戰略投資者賦能。
從地方性財險公司引進戰投的結果來看,不乏成功案例也有打折執行者,還有的計劃一延再延難以落地。例如,國任財險擬引進的戰略投資者由此前計劃的5個減少至3個,增資額由此前計劃的19.83億元“瘦身”為18.45億元。渤海財險的增資計劃掛牌於2019年12月30日,記者看到,其最新一期發佈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14日,增資計劃仍未落地。
對上述現象,王向楠分析認為,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要成為險企的戰略投資者,要滿足綜合條件而不僅是部分資質優秀的機構,准入門檻較高;二是財險業特別是地方性傳統險企對資本的吸引力有所下降;三是原控制股東與戰略投資者在經營理念、價格上要達成基本一致,並獲得其他主要股東支持。
在周瑾看來,從投資方的角度看,地方性財險公司的吸引力較弱。一方面,地方性財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偏弱,加之車險綜合改革等政策因素與保險科技的高速變革導致行業戰略方向和業務模式存在巨大不確定性,對於估值水平存在分歧;另一方面,現有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監管規則,使得新的投資者無法對投資的險企控股,成為股東後的話語權有限,因而其戰略佈局的價值也大打折扣。不過,對於地方性財險公司而言,引入有實力、有資源的戰略投資者,一方面可以增強險企的資本補充來源,帶來豐富的業務資源、客户流量和科技能力等,從而增強其競爭力;另一方面,如果戰略投資者對保險行業經營規律有充分的瞭解,對公司戰略和發展模式有專業的見地和堅持,可以引入規範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提升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專業能力和管理經驗,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王向楠認為,險企的戰略投資者一般有新的經營理念或資源技術,它們運營規範,不採取對賭協議,可以改善險企公司治理,包括制衡險企可能存在的大股東獨斷或內部人控制情況、加強合規文化、優化戰略制定、建設新業務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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