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35號)。經查明,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賽浪車聯”,832844)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12月10日,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在全國股轉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發佈《關於對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問詢函【2020】第42號),對公司股權轉讓、資金佔用及股票推介事項進行公開問詢。
根據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對問詢函的回覆時限要求,賽浪車聯應於2020年12月18日前將説明材料報送全國股轉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已於2020年12月21日向公司出具告知函。截至目前,賽浪車聯仍未對問詢函進行回覆,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説明文件。
賽浪車聯拒不回覆問詢函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劉順釗、時任董事會秘書範敏未按要求回覆公開問詢,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做出如下決定:對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劉順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範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全國股轉公司指出,賽浪車聯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要求回覆公開問詢。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賽浪車聯的主營業務是向準備設立汽車後市場門店的客户以及老門店重建提供門店建設和運營的整套服務,成立於2007年2月2日,,註冊資本1800萬人民幣。公司於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代碼832844,主辦券商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已於2020年7月1日起被停牌。
賽浪車聯2019年三季報顯示,劉順釗2015年2月12日起任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劉順釗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41.80萬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46.77%,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此外,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為範敏。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六十六條: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已披露信息存在問題的,可以採用要求説明、公開問詢等方式,要求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進行解釋、説明、更正和補充,相關主體應當及時回覆,並保證回覆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主辦券商應當對掛牌公司的回覆進行審查。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就信息披露相關事項依據自律規則及掛牌協議的規定對掛牌公司、主辦券商進行檢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六十九條: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對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構成虛假記載的;
(二)通過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併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構成誤導性陳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記載應當披露的事項,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與格式的相關規定進行編制,構成重大遺漏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的;
(五)對外提供未在規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錯、修正已披露財務數據,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產生較大影響的;
(七)未按要求回覆全國股轉公司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解釋説明、更正和補充的要求,或者公開問詢的;
(八)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無法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的;
(九)未按規定建立、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本規則規定的信息報備義務;
(十)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掛牌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全國股轉公司將給予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業務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説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户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説明,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説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説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説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説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35號
關於對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賽浪車聯),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天竺鎮天竺家園17號17幢2層255室。
劉順釗,男,1970年4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長。
範敏,男,1972年2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賽浪車聯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12月10日,我部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發佈《關於對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問詢函【2020】第42號),對公司股權轉讓、資金佔用及股票推介事項進行公開問詢。
根據我部對問詢函的回覆時限要求,賽浪車聯應於2020年12月18日前將説明材料報送我司。我部已於2020年12月21日向公司出具告知函。截至目前,賽浪車聯仍未對問詢函進行回覆,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説明文件。
賽浪車聯拒不回覆問詢函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劉順釗、時任董事會秘書範敏未按要求回覆公開問詢,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賽浪車聯汽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劉順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範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要求回覆公開問詢。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