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税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245號令》”)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相較於2008年制定的《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税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以下簡稱“《179號令》”),《245號令》的條文大幅減少,從原先的7章54條壓縮至6章38條。
為幫助讀者瞭解和適應政策變化,杭州海關彙總梳理了近期在各個諮詢渠道收到的10個熱點問題,並給予權威解讀。
減免税申請人還可委託他人辦理減免税業務嗎?
儘管《245號令》中刪除了《179號令》有關委託辦理的條款,但根據民事委託的法律法規,減免税申請人仍可委託他人辦理減免税業務。受託人辦理業務時,需要一併提交有關委託事項的證明文件。
未在海關注冊登記可自行辦理減免税申請嗎?
減免税申請人可自行辦理減免税申請,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單位可先辦理註冊登記(臨時)手續,申請電子口岸IC卡,自行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減免税申請。
《245號令》中將減免税審批改成了減免税審核確認,兩者有何區別?
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税手續屬於國務院規定的“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其他權力事項”,因此在《245號令》將“減免税審批”明確為“減免税審核確認”,同時將《179號令》中“減免税備案”和“減免税審批”合併為“減免税審核確認”,即取消了減免税備案環節。
對於需要對減免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項目2目信息的材料,海關一次性完成審核。
同時《245號令》實施後,《徵免税證明》已經調整為《徵免税確認通知書》,其他文檔格式也有所變化,海關總署主頁已經公告,若有需要可自行查閲。
還允許以無紙化方式申請辦理減免税業務嗎?
2017年12月15日起,海關開始推廣減免税申請無紙化,企事業單位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無紙化方式向海關提交減免税申請。
減免税申請人可自行打印《徵免税確認通知書》,需要海關提供紙質《徵免税確認通知書》的,可將自行打印的《徵免税確認通知書》交主管海關窗口蓋章確認。
已取得的《准予擔保證明》《徵免税證明》繼續有效?
2021年3月1日前按照《179號令》規定已經取得的《准予擔保證明》《徵免税證明》等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請對之前出具的《准予擔保證明》《徵免税證明》等證明變更或延期,則需要按《245號令》的規定重新出具《准予辦理擔保通知書》和《徵免税確認通知書》。
辦理税款擔保延期手續有變化嗎?
《245號令》調整申請辦理税款擔保延期手續的規定,根據第十二條,在税款擔保屆滿前,對於非減免税申請人原因需要延長税款擔保期限的,主管海關可以主動延長税款擔保期限,告知減免税申請人,並通知申報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這個規定與《179號令》中的需由企業提出擔保延期申請的規定存在明顯差別。
減免税貨物結轉還需要報關嗎?
《245號令》簡化了減免税貨物結轉的手續,根據第二十七條,減免税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税貨物轉讓給享受同等税收優惠待遇其他單位的,只需向轉出/轉入方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轉入手續,不再需要辦理報關手續。
有關提交《減免税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的要求有何變化?
提交《減免税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的時間由每年的3月31日(含)調整至6月30日(含)。根據“多報合一”改革的規定,減免税申請人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一併提交《減免税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或者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單獨提交。
未提交《減免税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有何影響?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根據《245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對減免税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交《減免税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的,海關可以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名錄,同時規定在其完成補報前不得申請辦理減免税審核確認、税款擔保、後續管理等相關業務。
減免税貨物需在主管海關申報進口嗎?
減免税申請人可以在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税審核確認時,自行決定並填報“申報海關”,向申報海關辦理減免税貨物進出口手續。需調整申報海關的,則需申請變更或撤銷《進出口貨物減免税確認通知書》。
(杭州海關關税處綜合科科長王華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