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印發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鍾源)2月23日,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公佈《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建設佈局。《管理辦法》提出國家科技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並將建立三年一評估的機制。
據悉,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定位於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促進重大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可分為綜合類創新中心和領域類創新中心兩個類別。根據《管理辦法》,組建綜合類創新中心,要求建設佈局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重點區域創新發展規劃,建設主體由相關地方政府牽頭或多地方聯動共同建設,同時要求技術領域聚焦區域重大需求或參與國際競爭的領域,凝練若干戰略性技術領域作為重點方向。
而組建領域類創新中心,要求聚焦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影響產業安全、參與全球競爭的關鍵技術領域,符合全球產業與技術創新發展趨勢。同時要求技術目標圍繞產業鏈梳理“卡脖子”技術和“長板”技術,凝練提出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和攻關任務,突出需要解決的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細化建設任務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
針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目前科研組織變化的趨勢,《管理辦法》在創新中心的運營方面給予了較大的自由度: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等。具體來看,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原則上應為獨立法人實體,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理事會(董事會)由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的法人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等方面的代表組成;同時實行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應是創新中心的全職工作人員。
另外,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績效評估由科技部組織展開,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績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承擔國家重大戰略科技任務、實施關鍵技術攻關、引領行業技術進步、面向社會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培育孵化科技型企業等方面的情況,以客觀數據為主要評估依據,評估一般以三年為一個週期,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較差三類,《管理辦法》提出評估結果較差的創新中心應限期整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