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北交所四項基礎規章公開徵求意見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證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積極推進北交所各項制度建設。在總體平移精選層上市、交易、轉板、退市等各項制度基礎上,依據證券法及公司法規定,起草形成北交所四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即《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以及同步修訂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四項基礎規章。

  上述規章初步構建了北交所發行融資、持續監管、交易所治理等基礎制度體系,以形成一套契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差異化制度安排。

  首先是構建包容、精準的發行上市制度。明確北交所新增上市公司來源於在新三板掛牌滿十二月的創新層公司。明確簡便、包容、精準的發行條件,建立多元、靈活、充分博弈的承銷機制,試點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

  其次是實行靈活、多元的持續融資制度。緊緊圍繞創新型中小企業需求,夯實“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再融資制度。在融資品種上,形成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較為豐富的權益融資工具。在發行方式上,實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等多元的融資方式,引入授權發行、儲架發行、自辦發行等靈活的發行機制。

  第三項是建立寬嚴適度的持續監管制度。嚴格遵循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框架,構建契合中小企業特點的持續監管制度。一方面,與證券法公司法關於上市公司基本規定接軌,着力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質量。另一方面,延續精選層貼閤中小企業實際的市場特色,北交所在公司治理、股權激勵、股份減持等方面形成差異化的制度安排,平衡中小企業規範成本。

  第四項是定位北交所為公司制的監管安排。北交所實行公司制,就要依照證券法公司法基本要求,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運行機制,形成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結構。同時作為交易所,要落實交易所的主體責任,完善業務規則制定修改程序、交易所主要人員管理等制度,促進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得到有效發揮。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證監會以後還會不斷健全規則體系,研究完善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發行上市和信息披露制度,持續優化歸位盡責,着力提升北交所投融資功能和市場活力,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943 字。

轉載請註明: 證監會就北交所四項基礎規章公開徵求意見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