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開特股份(832978)宣佈擬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計劃變更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
這是北交所9月2日宣佈成立以來,首家新三板掛牌企業變更上市場所。
2018 年1月18日,開特股份與九州證券簽署了《湖北開特汽車電子電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湖北開特汽車電子電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輔導協議》,於同日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北監管局”)確認,進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輔導期。
9月10日,開特股份突然宣佈,現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戰略需要進行綜合考量,擬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計劃變更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經與九州證券溝通,雙方於 2021 年 9 月 10 日簽署了《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終止了《湖北開特汽車電子電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湖北開特汽車電子電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輔導協議》,並於同日簽署了《湖北開特汽車電子電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湖北開特汽車電子電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之輔導協議》,且於同日向湖北監管局提交了變更上市輔導備案板塊的申請。
開特股份是一家專業從事傳感器、執行器、控制器等汽車電子電器系統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廣泛應用於汽車熱系統、大燈調節系統、ABS 系統 、發動機系統、變速箱系統、車身系統、轉向系統等領域。
2020年,公司營業收入為2.77億元,同比增幅為8.22%。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2663.35 萬元,同比增幅為136.95%。
截止到2020年年底,公司擁有專利240 項,其中發明授權22 項、實用新型197 項、外觀設計21 項。產品直接跟上汽大眾、一汽大眾、上汽通用、廣汽、吉利、長安、比亞迪、長城、江淮、三一重工等主機廠配套,也同時給電裝、寧德時代、馬勒、德爾福、通用、Valeo(法雷奧)、Male-Behr(馬勒貝洱)、SBTS(上海貝洱熱系統)、SDAAC(上海愛斯達克)、Visteon(偉世通)、Sanden(三電)、AI(空調國際)、南方英特、河南豫新、重慶超力等全球知名汽車熱系統廠家和國內主流汽車空調廠家配套。
據瞭解,2020 年5月,開特股份被湖北省上市辦評為2020年至2021年科創板“金種子”企業。
根據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於近日公佈的《湖北省獲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名單》,開特股份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第三批)。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層管理辦法》進入精選層的條件
第十五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
掛牌公司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不低於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8%,或者最近一年淨利潤不低於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8%;
(二)市值不低於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正;
(三)市值不低於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佔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於8%;
(四)市值不低於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於5000萬元。
前款所稱市值是指以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
第十六條 掛牌公司完成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
(二)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於100人;
(三)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四)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眾股東是指除以下股東之外的掛牌公司股東: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七條 掛牌公司或其他相關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掛牌公司不得進入精選層:
(一)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
(二)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
(四)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對掛牌公司經營穩定性、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掛牌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