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後,原股東是否還需要承擔出資義務?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股東轉讓股權後,原股東是否還需要承擔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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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權後,原股東是否還需要承擔出資義務?

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孫開宏律師解答:

股東轉讓股權前,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後,仍應承擔出資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孫開宏律師解析:

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尚未到期時,股東對股權受讓人隱瞞上述情況後轉讓該股權的,股權受讓人作為新股東應當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然後向股東追究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實際上可以看到,不管股權是否進行轉讓,並且轉讓之後受讓人是否知道所轉讓股權的出資義務履行情況注,股權受讓人都應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同時只能善意情況下才可以追究原來股東的違約責任。

高級律師,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

從事專職律師至今已35年;承辦各類案件:刑事、民事、經濟、婚姻、房地產、知識產權,企業投融資、併購、重組、上市等;累計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近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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