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柯鋭)數據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具有重要價值,但在實際使用中卻面臨着許多挑戰和問題。近年來,國內互聯網飛速發展,但行業管理規制粗放,應用程序禁止用户分享部分外部鏈接等互聯網平台濫用支配性地位的情況層出不窮,造成了用户使用互聯網應用的不便。
為了促進數據應用,加強數據治理,更好發揮作為未來數據的功能和作用,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等清華大學的五家智庫機構聯合發起了數據利用與數據治理的系列論壇。第一期研討會“企業數據利用與治理”於2月5日舉行。
會上,哥本哈根大學區塊鏈與電子市場研究中心博士研究員韓海庭探討了數據市場的經濟學機制設計。韓海庭表示,直接分配數據收益,會存在“信息不對稱”,個人在數據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個體參與這個市場,處於弱勢地位,沒有辦法真正公平地去參與博弈。
以經濟分析法看待數據市場
韓海庭認為,數據的資源屬性包括資產屬性,總體來講,權利也可以用經濟的效用來進行補償和救濟。當數據流動的時候,它本身就是一個交易活動,是一種市場行為,因此要用市場分析方法去分析它。
在數據治理方面,人們更多關注的是企業治理,包括集團數據治理,但是,作為宏觀的社會來講,市場的力量是不可忽視的。數據要素的市場化,經濟分析是個基本前提。
數據採用市場的經濟分析主要解決四個問題。一是解決效率的問題,如何界定產權結構、分配機制,可以促進數據更大規模的流通。二是公平,在分配產權機制的時候,必然會對某一方的福利造成影響,那應該提供一個怎樣的救濟渠道,出台什麼樣的政策?三是數據要素標準化定價,通過貨幣支付的時候,可以支撐規模化數據流動和更大範圍的流通和使用。四是通過以上的分析去探索應該怎樣設計數據市場的基本結構,來探索最優的市場功能設置以及配置問題。
個人在數據市場處於弱勢地位
韓海庭表示,在數據的產權分配方面,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涉及個人相關信息,二是它在平台上產生或者與平台與社會交互過程中形成痕跡,是由平台來收集。
因此,衍生出三個問題,一是因為它是關於個人的,所以把產權歸於個人;二是平台參與投資並且利用技術去收集,因為有必要的成本,所以它有收益權、所有權;三是數據的公共性,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尤其是政府數據公開,它會涉及個人信息,這些數據是公共性的,更加有利於整個社會,也是社會治理責任的要求。這是三個基本的論調。
確定數據產權分配的時候,它必然會對某些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如果界定清晰的產權,而且交易成本為零的時候,它是最有效率的,可以產生一個帕累託效率。但直接分配數據收益,會存在“信息不對稱”,個人在數據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包括數據整合過程當中形成聯盟的時候,它的價值是規模遞增,所以如果個體參與這個市場,是處於弱勢地位,沒有辦法真正公平地去參與博弈。
平台彙集個人數據,並沒有代表用户的利益,而可能更加傾向於自己的產品開發。賣方和買方是統一歸結到了平台經濟,但在內部沒有相互的博弈行為,所以會造成個人利益沒有辦法保證。
編輯:王春蕊 校對: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