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拿300多萬薪水,白領打官司要16萬獎金!原單位:投的項目損失上億,無權享受
投資經理所投債券項目發生違約,給公司帶來損失,那麼這位投資經理離職公司還需要支付績效獎金嗎?
3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披露了與之有關的一則判決。據東吳證券與王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東吳證券稱,王某某負責的五個債券投資項目發生違約事件,造成公司上億元損失,在王某某所投資的債券項目並沒有為公司帶來任何收益的情況下,王某某無權享受績效獎金。
但判決結果卻與東吳證券認為的相反,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東吳證券的訴訟請求,而是支持了王某某的訴訟請求,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5個債券項目違約造成上億損失
王某某原系東吳證券員工,基本工資為15060元/月。2018年9月10日,王某某以電子郵件形式向東吳證券提出辭職;2019年5月16日,東吳證券向王某某出具處罰決定書稱:王某某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理由包括曠工16天和在債券投資管理中對投資決策依據不充分,投後跟蹤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王某某開除處分、扣除風險金。
東吳證券表示,王某某是債券投資項目16洪業02、15華信債、16剛集01、16國購01、16東辰03的投資經理,上述債券投資項目均發生了違約事件,根據市場估值及會計核算,上述債券投資項目造成東吳證券損失上億元,因此無權享受績效獎金。
據瞭解,王某某、東吳證券均確認績效獎金差額產生於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上述期間,東吳證券應發放王某某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共計約357.77萬元,尚未發放王某某的績效獎金金額約為16.66萬元。
王某某稱,自己僅是擔任所負責債券項目的投資經理,而項目資金最終是否投出以及投資後的管理並不是自己一人決定,而是由信用研究員、內控經理、部門負責人等人員共同決定的,要求自己單獨承擔責任並不適當。
東吳證券稱,公司是以部門為單位來發放績效獎金,並未將獎金和債券項目對應起來。風險金的發放條件是涉及的債券項目三年後沒有發生虧損,發放週期是三年。另外,證監會2018年3月23日發佈的《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是遞延發放王某某績效獎金的依據。該指引的第三十條,證券公司應當針對管理和執行投資銀行類項目的主要人員建立收入遞延支付機制,合理確定收入遞延支付標準,明確遞延支付人員範圍、遞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內容。對投資銀行類項目負有主要管理或執行責任人員的收入遞延支付年限原則上不得少於3年。
一審、二審東吳證券均敗訴
也就是説,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東吳證券是否應當發放王某某績效獎金差額,即16.6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均確認績效獎金差額源於東吳證券扣下了部分績效獎金作為風險金。但東吳證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公司曾制定關於風險金的規章制度以及該規章制度經過職工民主程序的事實。王某某、東吳證券對風險金的定義以及發放條件存在分歧。在此情況下,東吳證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另外,前述內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所涉績效獎金差額髮生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故一審法院判決東吳證券支付王某某績效獎金差額16.66萬元。
面對如此結果,東吳證券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東吳證券以王某某負責的五個債券投資項目發生違約事件,造成其公司上億元損失,王某某係爭期間已得勞動報酬遠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等為由,主張依據上述鉅額損失事實、行業慣例和監管政策規章,其公司無需支付王某某係爭以風險金名義扣減未發的績效獎金差額。
但對此:一則,東吳證券主張其公司無需支付王某某係爭績效獎金差額之依據與東吳證券自行制定的《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鍵崗位職務個人風險金管理辦法》所載之風險金扣除條件不甚相同;二則,東吳證券所援引的據以不支付王某某係爭績效獎金差額之監管政策與規章,就本案情形而言,難以成為東吳證券不支付王某某係爭績效獎金差額主張成立的充足依據;三則,東吳證券與王某某對風險金的定義及扣發條件確存在分歧,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由東吳證券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有其依據。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東吳證券上訴,維持原判。
遞延獎金爭議早有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吳某敗訴,未能拿到16.66萬元的績效獎金,他在2016年4月到2018年5月間的收入也高達341.11萬元,年收入過百萬。
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的高收入早已不是秘密。根據上海證券報去年3月的一篇報道,2019年A股14家上市券商的人均年收入在30萬元以上,其中中信證券的平均薪酬高達77.3萬元,海通證券、招商證券、東方證券、廣發證券和國泰君安的平均年薪均超50萬元。
不過和大部分行業一樣,券商行業的薪酬發放也呈現出了“二八定律”,有不少從業人員表示自己的工資只是“被平均”了。同一家券商的不同部門,薪酬差異會比較大。比如,投行部門人均薪酬上百萬不足為奇。但經紀業務人員眾多,常常有幾千人的隊伍,人均創收和人均薪酬並不高。
需要説明的是,上海證券報統計的薪酬包含當年應發但暫未發放的金額,比如引發前述官司的遞延獎金。
業內人士表示,通常券商績效發放會按照“622”、“541”或者“811”等方式發放。“622”是指第一年發放6成,第二年發放2成,第三年發放2成,其他同理。
一位券商人士透露,他所在的證券公司根據不同職級,確定遞延比例,級別越高,遞延比例越高,最高級可能扣50%留到3年以後發放。期間,如果被開除了或者被競爭對手挖走了,就沒有了。
關於獎金的遞延發放,尤其離職後的獎金到底該不該發,一直頗有爭議。2019年底,廣發證券在內部發布了一份《員工薪酬管理辦法》通知,明確對於獎金髮放前已離職審批流程的員工,該公司將不予發放獎金。
在吳某之前,就有人因為遞延獎金的問題起訴自己的老東家。德邦證券曹某在2018年4月因“累計曠工超過5日”被解除勞動合同。為此,曹某一次性提起2.77億元的天價訴訟,其中就包括遞延的獎金。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每日經濟新聞 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