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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用196個賬户操控華平股份股價:一頓操作猛如虎後 虧了3億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財經

兩人用196個賬户操控股價,一頓操作猛如虎後……虧了3億!

偷雞不成蝕把米,如此操控股價可笑又可悲!

近日,證監會開出了2021年首張罰單。證監會2021年1號行政處罰和2021年1號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熊模昌、吳國榮因操縱華平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華平股份,300074)股票價格,利用196個賬户虧損約3.24億元,熊模昌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吳國榮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證監會還決定,對吳國榮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中國證監會網站截圖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平股份)股票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熊模昌、吳國榮未聽證也未提供陳述申辯材料。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熊模昌、吳國榮)》〔2021〕1號顯示,熊模昌、吳國榮存在:利用相關證券賬户操縱華平股份;交易“華平股份”期間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等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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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利用相關證券賬户操縱華平股份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間(以下稱操縱期間或涉案期間),吳國榮控制使用“白某飛”等186個個人賬户和“金谷·信惠18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等10個機構賬户,共計196個證券賬户(以下稱賬户組)。熊模昌與吳國榮簽訂《委託增持代持協議》等相關協議約定,熊模昌向吳國榮支付保證金,吳國榮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資資金。熊模昌通過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銀行賬户,分三個階段累計向吳國榮指定銀行賬户劃轉資金17200萬元,吳國榮按配資比例轉至其控制的配資賬户。

吳國榮通過周某珍、李某等人幫助尋找並確定配資賬户後,經李某莉、李某、湯某仁等銀行賬户向配資賬户劃轉保證金及利息。

吳國榮使用其控制的196個證券賬户在操縱期間內,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盤中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方式交易“華平股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吳國榮主觀操縱市場的意圖明顯。操縱期間未能盈利。

操縱期間,吳國榮控制的配資賬户存在多次小單多筆拉抬股價行為,賬户組多次出現申買價格大於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情形,拉抬股價意圖明顯。從操縱期間股票價格變動情況來看,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華平股份股票價格從6.35元/股上漲至7.1元/股,漲幅11.8%,期間最高價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現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盤價為3.81元/股。操縱期間賬户組虧損32372.33萬元。

熊模昌與吳國榮的合作模式為熊模昌提供配資保證金,要求吳國榮買入“華平股份”數量佔流通股數量的15%,並維持股價,吳國榮負責配資並操作賬户實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錄賬户進行查看,但是無權進行操作,增持專用賬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後,剩餘盈利由吳國榮、熊模昌按照6:4比例進行分配,二人存在約定實施操縱職責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實,共同完成操縱行為。

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熊模昌與吳國榮簽訂協議,委託吳國榮控制使用賬户組增持“華平股份”,由吳國榮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資安排,並約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相關規定,二人構成一致行動人。

涉案期間,熊模昌持有9.78%“華平股份”,其與一致行動人吳國榮通過吳國榮控制的賬户組大量買入“華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賬户組持股比例達到20.39%,與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達到30%,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且在2018年2月6日後仍持續交易“華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構成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約的違法行為。

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

熊模昌系華平股份原始股東,截至2015年年底熊模昌持股6683.32萬股,佔比12.66%,系華平股份第二大股東。2016年5月、6月,熊模昌將其個人證券賬户交給上海迎水盧某文開展打新股業務使用。由於打新股業務按賬户進行核算,儘管熊模昌證券賬户市值較高,但也僅能獲得一份打新資格。為了賺取更大的收益,盧某文幫助熊模昌設計一個減持方案,即分別成立勤遠韶昌1號私募投資基金、勤遠韶昌2號私募投資基金和湧津湧鑫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湧津湧鑫5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將熊模昌個人證券賬户內的持有的2.563%的“華平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至上述四隻產品中,再使用熊模昌及上述四隻產品共計五個賬户進行打新業務。

上述四隻產品資金均來源於熊模昌,產品成立後由熊模昌實際控制,盧某文進行操作管理。產品清算後資金劃歸至熊模昌。華平股份收到熊模昌權益變動通知後,分別於2016年11月4日和2016年11月16日對熊模昌減持情況予以公告。

綜上,熊模昌向華平股份報送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有關減持情況與事實不符,導致華平股份後續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兩人合計被罰390萬

證監會指出,上述各違法事實,有《公司資產管理表》、借款協議、華平股份委託代持補倉及利息通知律師函、委託增持代持協議、銀行賬户及交易流水、賬户組證券交易數據、減持公告、熊模昌證券賬户結算單、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表示,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交易“華平股份”期間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構成2014年修正《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述行為。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2014年修正《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120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180萬元罰款;對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2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5萬元罰款。對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綜上,對熊模昌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

吳國榮被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證監會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吳國榮)》〔2021〕1號顯示,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金額巨大,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法情節嚴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吳國榮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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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志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