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披露了“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原處長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
犯罪嫌疑人白靜涉嫌於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其擔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業務處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操縱債券交易,套取國有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億餘元,後白靜用其中1.6億餘元在北京市、海南省三亞市購買房產,登記在其親屬名下。白靜於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緝超過一年未到案。檢察機關根據證據和查封情況,對其中購買資金為1.45億餘元的9套房產申請沒收……
犯罪嫌疑人白靜,男,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原處長。
2008至2010年間,白靜夥同樊某某(曾任某國有控股的B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固定收益證券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證券總部銷售交易部總經理等職務,另案處理)等人先後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並在C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兩公司開設了資金一般賬户和進行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丙類賬户。白靜、樊某某利用各自在中國農業銀行、B證券公司負責債券買賣業務的職務便利,在中國農業銀行購入或賣出債券,或者利用B證券公司的資質、信用委託其他銀行代為購入、經營銀行債券過程中,增加交易環節,將白靜實際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兩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B證券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套取中國農業銀行、B證券公司的應得利益。通過上述方式對73支債券交易進行操縱,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套取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2.06億餘元。其中,400餘萬元由樊某某佔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資金由白靜佔有使用,白靜使用1.45億餘元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9套房產,登記在自己妻子及其他親屬名下。該9套房產被辦案機關依法查封。
圖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辦案組成員在研討案情
2013年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白靜立案偵查,查明白靜已於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3年12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白靜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國際刑警組織對白靜發佈紅色通報。2019年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將白靜涉嫌貪污罪線索移送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同年2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對白靜立案調查。同年5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移送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同年5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同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係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間申請參加訴訟,對檢察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沒有提出異議。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白靜使用貪污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白靜案時,審查發現證明白靜構成貪污罪主體身份的證據不足,而共同犯罪人樊某某已經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以職務侵佔罪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將白靜案和樊某某案一併審查,建議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針對二人主體身份進一步補充調取證據。監察機關根據檢察機關列出的補充完善證據清單,補充調取了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會議紀要、B證券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紀要、任命文件等證據,證明白靜與樊某某均系國家工作人員,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資產的共同犯罪行為應當定性為貪污罪。檢察機關在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就案件新證據和適用程序等問題充分溝通後,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申請沒收白靜貪污犯罪所得,依法對樊某某案變更起訴指控罪名。
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了白靜親屬名下11套房產及部分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認定上述財產均來源於白靜貪污犯罪所得,建議檢察機關依法申請沒收。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監察機關查封的9套房產系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均登記在白靜親屬名下,但登記購買人均未出資且對該9套房產不知情;9套房產的購買資金均來源於白靜實際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銀行賬户;白靜夥同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套取中國農業銀行和B證券公司資金後轉入甲公司和乙公司銀行賬户。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該9套房產來源於白靜貪污犯罪所得。
其餘2套房產,現有證據證明其中1套系白靜妻兄向白靜借錢購買,且事後已將購房款項歸還,檢察機關認為無法認定該套房產屬於白靜貪污犯罪所得,不應列入申請沒收的財產範圍;另1套房產由樊某某購買並登記在樊名下,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購房資金來源於二人貪污犯罪所得,但在樊某某案中處理更為妥當。監察機關凍結、扣押的資金,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來源不清,且白靜夫婦案發前一直在金融單位工作,收入較高,同時使用家庭收入進行了股票等金融類投資,現有證據尚達不到認定高度可能屬於白靜貪污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不宜列入申請沒收範圍。監察機關認可上述意見。
本案證據繁雜、專業性強,白靜貪污犯罪手段隱秘、過程複雜,在看似正常的銀行間債券買賣過程中將其所控制公司引入交易流程,通過增加交易環節、控制交易價格,以低買高賣的方式套取中國農業銀行、B證券公司應得利益。犯罪行為涉及銀行間債券買賣的交易流程、交易策略、交易要素等專業知識,不為普通大眾所熟知。2020年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時,檢察機關申請鑑定人出庭,就會計鑑定意見內容進行解釋説明,對白靜操縱債券交易過程和違法資金流向等進行全面分析,有力證明了白靜貪污犯罪事實及貪污所得流向,增強了庭審舉證效果。
庭審中,檢察機關針對白靜有貪污犯罪事實出示相關證據。通過出示任職文件、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白靜符合貪污罪主體要件;運用多媒體分類示證方式,分步驟展示白靜對債券交易的操縱過程,證明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貪污犯罪。對申請沒收的9套房產屬於白靜貪污違法所得進行重點舉證。出示購房合同、房產登記信息等書證及登記購買人證言,證明申請沒收的9套房產系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但登記購買人對房產不知情且未出資;出示委託付款書、付款憑證等書證,證明申請沒收的9套房產的購買資金全部來源於白靜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銀行賬户;出示銀行開户資料、銀行流水等書證,相關證人證言,另案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及鑑定意見,並申請鑑定人出庭對鑑定意見進行説明,證明甲公司和乙公司銀行賬户的資金高度可能屬於白靜套取的中國農業銀行和B證券公司的國有資金,且部分用於購買房產等消費;出示查封、扣押通知書、接收協助執行法律文書登記表等書證,證明申請沒收的9套房產已全部被監察機關依法查封。利害關係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未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採信上述證據,依法裁定沒收白靜使用貪污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來源:PBC清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