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記者 連建明)據投服中心4月27日消息,近日,投服中心向*ST中安(600654)提起的支持訴訟獲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投服中心公益律師徐曉(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代理投資者李某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塗國身、第一大股東深圳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中恆匯志)、*ST中安及其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安消技術)、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簡稱銀信評估)提出索賠。這是投服中心首次將資產評估機構納入被告的證券支持訴訟。
*ST中安的前身是作為“老八股”之一的飛樂股份。2014年,飛樂股份重組,中安消借殼上市,公司更名後股價曾一度達到46.87元的歷史高點,2017年9月公司再次重組失敗,連續17個跌停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這個重組案存在造假行為,2014年2月14日,董事會審議通過議案,決定向中恆匯志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子公司中安消技術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中安消技術預計“班班通”項目2014年確認收入3.42億元,在實際未中標且知悉“班班通”項目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重新編制並提供《盈利預測報告》,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存在誤導性陳述,致使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中安消技術“智慧石枴”項目不符合條件確認收入,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BT方式(建設—移交)承接的工程項目未按公允價值計量收入,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15萬元,2013年度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515萬元。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
2019年5月31日,*ST中安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上述虛假陳述行為,被重組方中恆匯志、中安消技術、實際控制人塗國身等相關責任人員及上市公司受到行政處罰。
中安消技術作為資產重組標的公司,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造成重組文件存在虛假陳述。中恆匯志作為中安消技術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以虛增後的中安消技術資產評估值置換上市公司股份,導致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的實際價值低於賬面價值,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銀信評估作為第三方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業務質量控制不嚴格,評估增值高達1597.19%,置入資產嚴重虛增,上市公司據此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整合執法資源,構建“大投保”格局,通過“發現—調查—審理—處罰—維權”等系列制度安排,重拳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ST中安成為證監會上海巡迴審理辦公室設立以來的首批公開聽證案件。投服中心緊密銜接稽查、處罰,啓動對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虛假陳述案件的支持訴訟,支持投資者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塗國身、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中恆匯志、*ST中安、中安消技術和銀信評估索賠。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別是明確和加重了中介機構的責任。投服中心首次追究中介機構銀信評估的連帶賠償責任,旨在促使中介機構加強風險管理,提高自律水平,真正發揮資本市場的“看門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