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規則鼓勵上市公司助力“雙碳”目標

  本報記者 昌校宇

  5月7日,證監會公佈修訂後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徵求意見稿)》《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新增環境和社會責任章節成為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具體來看,將定期報告正文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有關條文統一整合至新增後的“第五節 環境和社會責任”,並在定期報告新增報告期內公司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情況的披露內容,鼓勵公司自願披露在報告期內為減少其碳排放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和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工作情況。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規則所作的修訂,凸顯監管層對上市公司在環保合規與社會責任承擔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

  朱奕奕進一步解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上市公司在發展自身的同時,也應維護生態文明,遵循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對於“碳達峯、碳中和”等環境保護的長期規劃,節能減排;同時,上市公司也應積極響應國家脱貧攻堅的總體籌劃,助力鄉村振興,在自身發展的同時發揮帶動作用,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近年來,我國對涉及環保問題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不斷加大,監管手段進一步提升。2019年至2020年間,已有數十家A股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了因環境問題受到處罰的信息,環評信披日益獲得重視。此次定期報告披露規則的修訂方案,更是將上市公司遭受環保處罰作為強制披露的信息之一,這有助於督促上市公司更加重視環保合規。同時,本次修訂也鼓勵上市公司自願披露在脱貧攻堅等方面的工作情況,有利於引導上市公司在自身發展的同時兼顧社會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副院長、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院長施懿宸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稱,從上市公司自我行為規範的角度來看,新增要求披露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反映了對上市公司行為監管的“底線要求”,不僅要披露“我做了什麼”,更要披露“沒做好什麼”,這與目前國內外市場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與趨勢一致,將進一步強化上市公司在生產活動中注重環境影響的意識與行動;對於減碳行動、脱貧攻堅、鄉村振興的鼓勵性披露,無疑是與我國新發展階段特點相適應的新要求,對於調動資本市場主體力量參與到我國經濟社會建設重點工程中有明顯的引領作用。

  “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範圍更廣的信息披露,無疑能夠為識別好公司、真實反映優質公司與落後公司的差距,提供了更全面的信息。為我國逐漸興起的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投資及關注可持續發展的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更紮實的信息基礎。”施懿宸認為,上市公司如果能率先獲得ESG投資者青睞,將具有明顯的優勢,實現高質量發展。

  施懿宸建議:“上市公司要將ESG能力建設納入戰略體系。”上市公司要從追求經濟效益表現向注重經濟、社會、環境等綜合效益轉變,將貫徹ESG能力納入公司的中長期戰略,尤其是強化董事會層面對於ESG能力建設的理解與應用,這是展現良好信息披露的基礎。同時,上市公司的發展戰略要與國家經濟社會建設重點任務緊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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