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吉雪嬌
今年2月1日起,曾經“難倒”部分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考試正式成為過去時。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取消考試並不意味着對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要求放鬆。
據金融投資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取消考試以來截至4月6日,銀保監繫統發佈的任職資格批覆中,11位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考試曾難倒不少擬任金融高管
去年12月,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從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這意味着,對於部分金融機構擬任高管而言,考試“掛科”將成過去時。從現實情況看,任職資格考試曾難倒不少擬任高管,也成為任職資格遭否的主要原因。以2020年為例,據銀保監會公開信息,在129位任職資格被否的金融高管中,過半涉及考試“掛科”。
今年1月,銀保監繫統發佈的任職資格批覆中,共有12位金融機構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其中4位因未通過任職資格考試“錯失”任職資格。包括某國有銀行昆明關上支行擬任行長黃紅波、某國有銀行西安市北關支行擬任行長楊柳、額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擬任理事石強、樂山英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擬任董事長鄒旭東。
11位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那麼,任職資格考試取消以來,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准情況如何?據金融投資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2月以來,截至4月6日,銀保監繫統發佈的任職資格批覆中,共有11位金融機構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以貴州銀保監局2月發佈批覆為例,因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79條規定的任職條件,四川天府銀行貴陽分行營業部擬任總經理尚越月任職資格未被核准。
在業內人士看來,取消考試並不意味着對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要求放鬆。根據《通知》要求,取消考試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准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同時,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
金融投資報記者注意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武鄉縣支行擬任副行長(主持工作)郭慶剛任職資格未被核准的原因,即為“任職資格考察談話得分不符合考察標準”。
此外,從2月以來金融機構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原因來看,違規問責亦持續從嚴。如和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擬任副主任孟兆東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103第3項,即“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規定;四子王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擬任理事李兆銘不具備《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二條“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等條件。
加強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除銀行、保險業外,今年來其他金融行業任職管理同樣迎來變化,4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應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技能、經驗和知識,並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範兼職、代為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為。同時,明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今年1月,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公告,期貨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質測試變更為期貨公司高管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測試對象包括期貨公司擬任董事長、監事長、獨立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首席風險官。
“對金融機構高管而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等將更加重要。”業內人士認為,對於“董監高”帶領機構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是否違規、引發系統性風險、侵害消費者利益等履職情況監管將持續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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