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客户委託證券營銷員代炒股十年投資320萬 一分沒掙反虧60萬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網徐州9月6日電 (朱志庚 李夢瑤)市民方女士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被證券公司的營銷人員説動了心,開户讓營銷人員幫忙炒股,沒想到十年投資320萬餘元,一分沒掙反倒虧了60萬餘元,方女士訴至法院維權。9月6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通報此案審結情況,法院依法判令證券營銷人員賠償客户股票賬户損失42萬餘元。

2010年6月,方女士在某銀行辦理業務時,某證券公司駐點營銷人員祝某向其推介了證券產品,並稱錢放在銀行賺不了多少,自己炒股很厲害可以無償幫助方女士炒股賺錢。方女士心動應允,在該證券公司開立了賬户,並將賬户密碼等告知祝某,委託祝某進行股票投資理財。

2014年2月,經祝某推介,祝女士又與該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該公司融資借款,由祝某繼續操作進行股票交易。

由於對炒股不在行,也不會使用APP查看自身證券賬户資產,方女士全部依賴於祝某發送的短信瞭解資產狀況。看着祝某每日發來餘額百萬元的信息,方女士沾沾自喜且深信不疑。

2020年9月,方女士因購房需要提取資金,才獲知證券賬户真實資產情況。經查流水顯示,方女士的賬户累計資金投入320萬餘元,累計資金轉出260萬元,另外60萬餘元資產“不翼而飛”。與祝某溝通無果後,方女士向證券公司進行投訴,證券公司核查後對祝某作出了辭退處理。

方女士認為,祝某通過虛假短信使其對證券賬户的資產狀況產生錯誤認知,應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祝某則辯稱雙方形成的是無償的委託合同關係,證券業本身存在系統性風險,方女士證券賬户資產遭受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雙方協商未果,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祝某和證券公司賠償其損失6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祝某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明知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仍接受方女士委託並進行了實質的股票交易操作,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原告方女士與被告祝某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被告祝某嚴重違反行業禁止規定,並虛構資產信息矇蔽原告,導致原告虧損60萬餘元,祝某對此負有主要過錯責任。原告方女士輕信他人,將賬户、資金、交易密碼全權交由祝某掌控,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證券公司僅提供賬户渠道、融資融券金融服務,對被告祝某進行了合規培訓,也在原告數次開户和交易的過程中盡到了相應的提示和説明義務,故該證券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雙方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與損失的因果關係及公平原則等,法院認定被告祝某承擔損失70%的責任、方女士自擔30%的責任,遂判決祝某賠償方女士損失42萬餘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