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蹭名人“熱度”、山寨知名品牌......惡意註冊商標不可取!
8月18日,針對近期發生的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被申請註冊商標事宜,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鄭重提示:如未獲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授權,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撤回和停止實施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是市場主體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哪些標誌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哪些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人民網進行了梳理。
哪些標誌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法同時明確,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哪些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中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山寨商標混淆視聽怎麼辦?
商標法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能否蹭影視作品、角色的“熱度”註冊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商標的惡意註冊行為,有哪些懲處措施?
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