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財政部1月1日聯合發佈《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管理辦法》(第1號公告,下稱《承諾金辦法》),鼓勵當事人積極賠付投資者,為當事人自行賠付投資者預留了制度空間。證監會同日發佈《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下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新規對於快速推進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大規模實施,防止資金混淆及濫用、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具有細化和指引作用,此舉不僅滿足了上位法的要求,也是行政和解能夠持續有效規範推進的重要保障。
完善承諾金管理方式
近期,國務院制定公佈了《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要求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承諾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據此,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在2015年發佈實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和解金辦法》)的基礎上,聯合發佈《承諾金辦法》。
《承諾金辦法》總體沿用了《和解金辦法》的制度框架,並結合上位法和實踐需要進行修改完善。《承諾金辦法》共22條,除統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外,共刪減1條(關於和解金的定義),修改2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刪除關於“和解金”的定義。二是完善承諾金的管理方式。《承諾金辦法》將實踐做法予以提煉,規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未造成投資者損失,或者造成的投資者損失無法認定,或者承諾金在規定期限內賠償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投保基金公司應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辦法及非税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相關規定,及時將承諾金上繳國庫。”三是明確賠償總額上限及當事人自行賠償時承諾金的處理方式。在規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的,賠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並用於賠償的承諾金”。為進一步鼓勵促進當事人積極賠付投資者,《辦法》為當事人自行賠付投資者預留了制度空間。證監會在《規定》中對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的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的部分可以不納入承諾金範圍,但應當提交賠償證明。為此,《承諾金辦法》與該程序協調銜接,明確“對於當事人已經按照《規定》規定自行賠償投資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諾金予以賠償。”
“《承諾金辦法》對於快速推進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大規模實施,防止資金混淆及濫用、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具有細化和指引作用,尤其涉及承諾金使用方案和徵求投資者意見的內容,可以讓投資者形成合理預期,增加方案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峯認為,新規不僅滿足了上位法的要求,也是行政和解能夠持續有效規範推進的重要保障,希望在後續實施過程中進一步細化規則,便於各方主體監督、參與。
規定投資者賠付機制安排
證監會介紹,為落實好《辦法》,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制度價值,證監會進一步細化完善《辦法》相關規定,併發布《規定》。
《規定》未分章節,共23條,在證券法、《辦法》的基礎上,主要細化規定了辦理程序、承諾金的管理使用等內容。具體來看,一是釐清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審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銜接機制。要求承諾辦理部門應當就案件適用當事人承諾相關事項徵求調查、審理部門的意見,適用當事人承諾的案件必須經過必要的調查,案件受理後不中止案件調查,中止案件審理。二是明確承諾辦理部門與承諾金測算部門做好協調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負責測算投資者損失情況,調查部門、審理部門、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等部門單位提供必要支持。三是規定投資者賠付機制安排。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並報證監會備案,同時明確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程序,鼓勵當事人提前賠償投資者。四是明確派出機構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確當事人所在轄區的派出機構負責核查驗收當事人履行承諾認可協議的情況,另一方面,明確派出機構查處的案件可以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現階段由承諾辦理部門統一辦理。五是加強監督制約,嚴防道德風險。建立集體決策機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壓縮承諾金協商數額的裁量空間,強化派出機構在承諾履行過程中的核查監督作用,要求及時公告披露相關信息。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貫徹落實《規定》要求,及時回應解決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