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10月2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税的公告。全文如下:
為完善消費税制度,維護税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税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現就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税目和徵税對象
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税徵收範圍,在煙税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
電子煙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電子煙進出口税則號列及商品名稱見附件。
二、關於納税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納税人。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税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税。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税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税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三、關於適用税率
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税。生產(進口)環節的税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税率為11%。
四、關於計税價格
納税人生產、批發電子煙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税。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税人採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税。納税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税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併繳納消費税。
五、關於進、出口政策
納税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將電子煙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單並照章徵税。
除上述規定外,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煙的消費税徵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電子煙消費税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2022年10月2日
編輯 趙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