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下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月28日。
《草案》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個章節49條具體細則。
《草案》明確,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是保障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基本功能和服務的連續性,不斷提高金融體系抵禦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遏制金融風險形成和擴大,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草案》指出,維護金融穩定,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督管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協同高效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防範道德風險。
地方政府應支持金融機構依法自主經營
在金融風險防範方面,《草案》規定,除經依法批准或者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准的業務和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
《草案》要求,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融資的非金融企業不得通過關聯交易、虛假訴訟、不當分配股息紅利等方式損害或者變相損害債權人、其他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草案》強調,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金融機構依法自主經營,不得違反規定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和人事任免等事項。
《草案》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覆蓋主要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治理機制和基本制度,通過宏觀審慎評估、評級、壓力測試等方式監測評估金融業整體風險狀況,運用宏觀審慎政策工具,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採取早期糾正措施
在金融風險化解方面,《草案》規定,金融機構發生資本和風險管理等審慎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的,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區別情形依法採取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規模,暫停有關業務,清收盤活資產,補充資本,暫停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調整相關人員等措施主動化解風險,並及時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草案》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投保機構未按照要求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提高存款保險費率。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可能影響區域穩定的金融風險,應當區別情形在職責範圍內採取三類措施化解,維護區域信用環境和社會穩定:
1、支持金融機構清收處置資產和挽回損失,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打擊逃廢債務行為;
2、支持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資產、引入社會資本和實施債務重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央行再貸款可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
在金融風險處置方面,《草案》提出,國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處置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金融風險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草案》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
《草案》提出,經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可以用於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應當採取提供合格擔保品等措施保障資金償還。
《草案》還規定,金融風險處置應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以市場化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和補充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