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隨着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主要制度規則和配套業務規則發佈,深交所同步對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文件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創業板改革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做出了相應調整,充分考慮了現有創業板市場基礎和投資者狀況,兼顧各層次市場板塊和註冊制改革的協調銜接。
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交易
增量投資者需10萬元資產 2年交易經驗
根據《實施辦法》,創業板存量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交易,但在交易前應充分知曉改革後市場風險特徵和變化,認真閲讀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對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深交所增設了一定資產和交易經驗的准入條件: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應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並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後,發行條件包容性增強,允許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的企業發行上市,同時交易、退市等相關基礎制度都有一定變化,對投資者的專業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開户投資者沒有參與過創業板交易,存量投資者對創業板市場情況相對比較瞭解。因此,對創業板改革後新入市投資者增設准入條件,同時保持現有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變,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安排,有利於創業板改革後市場平穩運行。滿足准入條件的投資者也要綜合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在對市場風險有充分了解的基礎上理性投資。
不過,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並非完全不可參與創業板,也可通過認購公募基金等產品的方式參與創業板投資。
與科創板投資者准入門檻形成差異 未來可完善
科創板對個人投資者同樣設定了資產 交易經驗的准入標準,交易經驗要求同樣為24個月,但對資產的要求較創業板更高,要求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50萬元。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科創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同時,科創板允許未盈利的企業發行上市,而創業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業均為盈利企業。因此,兩個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存在差異,是符合兩個板塊各自定位和實際情況的。
目前看,創業板投資者人數雖然多於科創板,但兩個市場規模不同、體量不同,上市公司數量不同,不能簡單用投資者絕對數量多少來判斷市場流動性。此外,兩個板塊的制度安排在運行一段時間後,都將進行評估完善。
明確證券公司風險評估及核查程序
《實施辦法》明確,會員要對投資者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門檻條件進行核查。並且,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瞭解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
對於不配合適當性管理提供相關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投資者,會員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拒絕為其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要求。
普通投資者首次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風險揭示書》。
《實施辦法》還將創業板可轉債轉股、可交債換股納入創業板適當性管理要求範圍。
另外,深交所修訂了《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並將其作為規則附件。為使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相關風險,要求會員充分揭示以下內容:創業板上市公司定位及特點,特殊的發行機制、交易機制及退市安排,可能存在的未盈利情形、協議控制架構及表決權差異安排,紅籌企業與境內註冊上市企業在信息披露、 分紅派息等方面存在的差異等。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編輯 徐超 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