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增1.54億元被執行標的 新綸科技股民索賠示範性案件開庭

記者 陳誠

近日,A股上市公司新綸科技(002341)在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後,在原有執行標的3.67億元的基礎上,又新增被執行金額1.54億元。這樣的變化,似乎讓投資者對新綸科技的經營狀況增添一絲隱憂。不過,對於新綸科技的老股民來説,同時也有一條利好消息——股民針對該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也迎來新的進展。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劉鵬向《投資快報》記者透露:“新綸科技索賠案,已有部分股民與上市公司達成了和解。同意調解的投資人已簽署調解協議,未達成調解的案件將轉入訴訟程序由深圳中院審理判決。”另外,新綸科技案已經開庭,目前暫未判決。

連續三年財務造假,遭證監會頂格處罰

2019年6月25日,新綸科技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2020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關於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處罰字【2020】2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新綸科技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劉鵬認為,於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買入,並在2019年6月26日及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股票、債券而虧損的投資者,可發送姓名、股票名稱、電話到[email protected],參與投資者維權訴訟。上述違法事實,導致新綸科技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33655.12萬元,佔當期收入的20.29%,虛增利潤7643.34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142.73%;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33828.24萬元,佔當期收入的16.39%,虛增利潤9330.50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50.67%;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6233.97萬元,虛增利潤1072.30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3.03%。新綸科技連續財務造假,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

法院已開庭審理示範性案件,投資者可參與索賠

證監會向新綸科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因新綸科技證券虛假陳述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開始陸續向深圳中院提起訴訟。截止發稿日,新綸科技在季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並未公告案件進展,但本案已經迎來開庭,受損股民可通過微suopeibao1參與登記。

此前,深圳中院已受理該案且已有投資者與公司進行訴前調解程序。2021年3月26日,新綸科技示範性案件迎來首次開庭,本次庭審原告有59名投資者。庭審中,法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1)本案的“三日一價”如何確定;(2)原告損失與被告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3)本案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如果存在,系統性風險如何扣除,扣除的標準是什麼?(4)被告二-被告二十相關人員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5)本案中部分原告在揭露日股票賣出之後的收益,是否應當扣除。

針對上述5個爭議焦點,原被告展開激烈辯論。關於三日一價,原告認為,本案實施日為2017年4月25日,即2016年年報首次發佈日,揭露日為2019年6月26日,即新綸科技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日,基準日為2019年7月30日,基準價為5.39元,被告對原告實施日主張不認可,被告認為實施日應該是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4日,基準日為2019年5月8日。原被告對因果關係、系統性風險等問題並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但是關於投資者損失計算方法,原被告意見一致,同意使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由於涉及原告較多且原被告對本案爭議較多,新綸科技證券虛假陳述示範性案件並沒有當庭宣判。接下來,投資者可以重點關注本案判決,尤其是法院對損失的認定以及系統性風險比例。

新增1.54億被執行標的,這些投資者可以加入維權隊伍

日前,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新綸科技新增被執行人信息,此次新綸科技涉案1.54億元。對於廣大投資者來説,新綸科技的是否有賠付能力成為關心的問題。

2021年2月2日,新綸科技發佈《2020年度業績快報》,2020年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217695.83萬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4.47%;實現營業利潤-116889.93萬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1465.24%;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25968.64萬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2848.83%;基本每股收益-1.0933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2812.79%。可以看出,新綸科技業績大幅下降,新綸科技解釋原因是受疫情影響導致上下游企業開工率不足、業務需求延後、合併報表範圍變化等因素綜合影響。

但是考慮到在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的主持下,該系列案件的部分原告與新綸科技公司達成調解,新綸科技公司目前還是有一定的賠付能力。

只要起訴就大概率能獲賠,對於滿足索賠條件的新綸科技股民和債券持有人來説,及時加入索賠隊伍維權,是法律賦予投資者的權利,也能幫助投資者彌補虧損。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於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買入,並在2019年6月26日及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股票、債券而虧損的投資者,可發送姓名、股票名稱、電話到[email protected],可參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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