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創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環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明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科創板非定向發行可轉債)轉股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規定,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創板非定向發行可轉債轉股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按照科創板股票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執行。符合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科創板非定向發行可轉債的轉股。
二、相應修訂《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在第十一條後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參與科創板可轉債轉股的投資者,應當符合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投資者不符合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將所持可轉債轉換為股票,投資者需關注並知曉不能轉股可能造成的影響。”修訂後的《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重新發布(詳見附件),本所《關於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0〕57號,以下簡稱《簽署通知》)所附《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相應更新。
三、投資者參與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按照《簽署通知》的規定,以紙面或者電子形式簽署包含本次修訂後必備條款的風險揭示書。
本通知發佈前,投資者已經簽署過包含本次修訂前必備條款風險揭示書的,可無需重新簽署。證券公司應當通過短信、電話或者系統提示等適當方式,向投資者充分告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新增提示的科創板非定向發行可轉債轉股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及相關風險,並留存相應記錄。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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