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遊族“遺孤”,誰在爭產?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財經

文丨財經無忌,作者丨俞曦 蕭田

2021年1月11日晚,上市公司遊族網絡(002174.SZ)發佈關於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稱,2020年12月25日,公司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林奇逝世,林奇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億股(其中含高管鎖定股1.65億股),無間接持有公司股份,所持股份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23.99%。

上述股權遺產由其三個未成年子女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共同繼承,其中林小溪、林芮璟各繼承其中的73,234,002股,林漓繼承其中的73,234,001股,其餘繼承人均自願表示放棄繼承權。由於許芬芬是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三人母親、法定監護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由林奇變更為XUFENFEN(中文名:許芬芬,新加坡籍)女士。

2021年1月12日上午,有據稱是林奇未婚妻的親屬的博主“糖醋個裏脊啦”突然發微博質問遊族網絡,主要有3個意思:

1.除了前述三名子女,林奇另外有一個小兒子“林正清”,林奇之前早已離婚,這名小兒子是林奇與“糖醋個裏脊啦”的姐姐所生,兩人原計劃疫情結束之後辦理結婚登記;

2.在遊族網絡發佈公告前,小兒子一方曾向遊族網絡發律師函,要求保證小兒子與其他林奇子女享有同等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合法權益,但遊族網絡拒不回應,且涉嫌虛假披露;

3.正在推動訴訟流程,爭取親子鑑定。

至此,一個正常的股權繼承因為小兒子的加入變得破朔迷離,這個小兒子到底是何方神聖?他到底有沒有繼承權?遊族網絡匆忙發佈公告的做法恰不恰當?以及這件事對企業家們又有什麼教訓?

如何確定小兒子身份?

筆者注意到博主“糖醋個裏脊啦”一方提到過親子鑑定,在目前的科技手段下,無異是準確度和效率都最高的的一種鑑別方式,且權威。

但問題在於,林奇在12月25日就去世了,是否能夠保留相應的毛髮、組織、血液、唾液等素材等待鑑定呢,小兒子一方能否取得這些素材呢?

博主順帶貼出了小兒子的《出生醫學證明》,這份證明由徐彙區某醫院在2020年出具,是嬰兒後期確定身份、落户的依據。醫學證明上也清楚地列明瞭小兒子的父母身份信息,父親名為林奇。

來源微博@糖醋個裏脊啦

該份醫學證明是一份關鍵證據,但並非唯一證據。醫學證明畢竟不是公安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的帶有國家認證性質的身份證明。必須排除合理懷疑,舉個反面例子,醫院因為種種原因出錯證明甚至為了利益而出具假證明的事情在生活中並不罕見。

至少有一點很重要,嬰兒的出生並不是件小事,假如真如博主一方所説,林奇打算和小兒子的母親疫情過後領取結婚證,那麼他們的感情必然是不錯的,雙方在十月懷胎乃至最終分娩,撫養的過程中,肯定會有不少的溝通記錄和痕跡,周圍的親朋好友多少也會知道一些信息,這些信息點滴彙總起來,再加上嬰兒的醫學證明,能夠形成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足以確定嬰兒的身份。

一旦確定博主所稱的小兒子確實是林奇的兒子,筆者後續的分析也是基於父子關係成立這一假設,反之就是一出炒作鬧劇,沒有任何意義。

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繼承權?

筆者注意到,有的媒體為了博眼球,直接稱小兒子為“私生子”,這種透着冷嘲熱諷的傲慢,對一個小孩灌注了道德審判的偏見。

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多年後大家在網上搜索這些消息,“私生子”的稱號還會彈入眼簾,這是一種持續性傷害,不妥。

而法律是沒有偏見的,稱呼小兒子為“非婚生子”更恰當些。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繼承法》第十條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與《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一樣,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夫妻、父母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子女的範圍包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也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都具有同等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無關他們的父母是處於婚姻期間,還是已離異,還是未婚。子女有繼承權的基礎僅在於,他就是死者的子女,僅因為這一特定的身份紐帶。

遊族網絡的信息披露是否有問題?

一方面,我們看到遊族網絡在公告的時候附帶了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也即由律師事務所為披露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背書。

另一方面,博主聲稱,在遊族網絡發佈公告前,遊族網絡在1月11日白天就收到了律師函,要求保證其與其他林奇子女享有同等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合法權益,但遊族網絡拒不回應。更是在1月11日晚上就匆匆忙忙地發公告。

博主認為,遊族網絡有欲蓋彌彰,生米速度煮成熟飯之嫌疑。

正常情況下,接到如此律師函,且涉及到繼承人確定的事情,公司至少應當花些時間去調查核實,公司有沒有去調查呢?而律師事務所為其出具法律意見書是否盡到了忠實勤勉的核查義務?會不會存在有人刻意隱瞞的問題?萬一出了問題,後續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遺漏,應當承擔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都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綜上所述,對於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事情不僅僅關係關係到哪個孩子分多少遺產那麼簡單,其中涉及公眾公司的管理規範和市場反應,才是大家應當真正關心的問題,我們靜觀事後發展。

對於企業家們的一點啓示

拋開林奇這件案件本身,企業、家業的傳承不僅在創富上,更在於傳富上,繼承問題在中國企業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家族化的企業傳承危機也在時刻侵襲着處於換屆潮中的中國第一代企業家們。

自古豪門多紛爭,矛盾多半是繼承。2015年4月28日,中國家居行業龍頭大亞聖象創始人陳興康不幸意外摔傷身亡,從此大亞集團煩惱纏身。

由於陳興康生前並未給妻兒分配任何股份,也沒有安排子女在公司擔任重要職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這個中國民營500強進行了財產分割,其妻戴品哎繼承其遺產的50%,剩餘50%由戴品哎與一女二子平均分配。但接替陳興康的人選一直沒有確定,兩兄弟隨即爆發了一場“皇位人選”之爭。

期間,因為長女陳巧玲站邊幼子陳曉龍,雙方的勢力發生微妙的變化,從暗地較勁、互發聲明到搶奪公章、對簿公堂,家族企業傳承過程中的戲碼輪番上演,內耗、紛爭觸及到了大亞集團龐大產業的機理。

兄弟矛盾越演越烈,身為母親也是第一大股東的戴品哎“關鍵一票”投給長子陳建軍,欽定了法律上的合法繼承人。

然而,看似恢復平靜的局面之下一直暗流湧動,直到2020年6月1日,大亞聖象董事長陳曉龍因突發疾病去世,兄弟之爭才真的落下帷幕。

財富繼承這個話題是富豪家族們最難的一步,從新鴻基地產創始人郭得勝到台灣“經營之神”王永慶,再到澳門“賭王”何鴻燊,港台老牌上市公司的財富傳承故事精彩迭出。

不過,談論這個話題,逃不開華人首富李嘉誠,他目前的安排被業界豎為典範。

早在2012年,李嘉誠對外披露了自己鉅額資產的財富分配方案。即:將部分財產用於成立“李嘉誠慈善基金”,部分資產由長子李澤鉅接管;而李澤楷則得到了父親的鉅額現金。

相比之下,李嘉誠制定繼承方案的兩條原則或許更值得內地的企業或者社會公眾借鑑。

第一條原則,儘早。在企業的核心領導人精力尚好,影響力尚在的時候,對傳承作出安排,儘早培養接班人,儘早公佈規劃。最重要的是,此舉能夠防止家族兄弟之間出現巨大變動,給財富傳承安排的調整留出餘量。

第二條原則,因材施用。根據每位繼承人自身的特點及早讓下一代參與業務。這種方法也可以有效解決一代、二代之間的磨合問題。

李嘉誠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經營權和收益權相分離,這是對於整個家族企業本身和社會公眾最好的安排。當傳承的方案安排被繼承人們認可並真心接受,關於內鬥的紛爭也就無從談起。

無論哪一個國家、地區甚至小到一個家庭以及個體,人們對於財富的追求始終是永恆不變的目標。作為公眾焦點,富豪們的財產傳承問題也一直是人們津津樂道的話題。

記住這些白手起家的財富童話時,也要看看這些家族財富的傳承密碼,或許這是對所有創一代企業家們最好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