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記者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銀保監會日前就《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據介紹,該《辦法》作為專門針對大股東行為的監管規定,共八章五十八條,包括總則、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銀行保險機構職責、監督管理、附則。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充分吸收整合現有監管規定,注重借鑑國內外良好實踐,對大股東的有關行為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二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主動學習瞭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
三是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四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辦法》細化了股權管理要求和流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為清單,定期核實掌握大股東信息,每年對大股東開展評估並向全體股東進行通報,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