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8日訊 (記者 陳果靜)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發佈,並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首次統一了公司信用類債券各環節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註冊制的核心,也是債券市場尤其是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最重要的基礎制度之一。當前,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主要包括企業債、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這三種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並不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債券融資成本,不利於投資人保護。以信用債的募集説明書為例,債券募集説明書就是債券的合同,如果合同內容約定不清,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就會導致違約處置無章可循。
對發行債券的企業來説,《辦法》降低了規則不一致帶來的披露成本,提升了債券跨市場發行便利性。《辦法》明確了共22項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如企業轉移債券清償義務、企業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等,同時還統一了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時點,以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對投資者來説,《辦法》中的一些細化要求顯著提高了投資者保護的力度。《辦法》對募集説明書、定期報告的主要內容、結構框架、格式體例提出了細化要求。與此同時,《辦法》在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投資者決策與風險分析能力的基礎上,對募集説明書、定期報告設置了差異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説明書還專設“投資者保護機制”一章,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機制、受託管理協議主要內容、違約情形、違約責任、債券違約救濟機制和處置程序等與投資者權益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前市場詬病的信息披露違規處罰過輕的問題也有望得到解決。“接下來,罰則將是多元化的,從交易商協會、交易所的自律處分機制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及債市統一執法,再到刑法修正案都有對應的罰則,情節嚴重的將上升為刑事責任。”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