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人民幣紙硬幣及相關商品買賣行為,推動貨幣文化傳播,中國人民銀行等三部門23日聯合發佈公告,擬對人民幣買賣管理制度進行調整,進一步明確買賣範圍,規範宣傳和廣告行為等。
1997年7月,為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發文,細化了人民幣買賣的相關要求。
不過,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對貨幣文化產品的需求不斷增長,此前部分管理內容不再適應新形勢要求。為規範人民幣紙硬幣及相關商品的買賣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近期組織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修訂,以中國人民銀行等三部門聯合公告形式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圖為2019年8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復興門支行員工在展示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幣。新華社記者 陳曄華 攝)
三部門的公告顯示,紀念幣、停止流通的人民幣、“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取消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人民幣裝幀品可以買賣。除上述品種外,其他品種的人民幣無論是否經過裝幀,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
此次三部門發文還取消了“普通紀念幣自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只准等值交換”的規定。
為了防止經銷商炒作影響發行,此前確有規定,普通紀念幣發行日起一年內只准等值交換。人民銀行相關人士介紹,自2016年起,人民銀行通過合理提高發行數量、成卷兑換等措施,公眾能夠比較方便地獲得普通紀念幣,普通紀念幣已經不再是一種稀缺資源,炒作現象得到有效治理。為適應新的貨幣流通形勢,未來普通紀念幣主要發揮紀念功能,公眾兑換到普通紀念幣後,短期交流、買賣的需求逐漸增多。此前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管理需要,因此取消了相關規定。
公告還明確了紀念章、紀念券、紀念金等產品的性質,並從命名、宣傳、主題等方面提出要求。另外,公告對境外貨幣在境內作為商品買賣、宣傳進行規範,明確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格、圖案、色彩等相近的仿製品。
在規範宣傳和廣告行為方面,公告明確,在買賣活動和發佈宣傳廣告時,相關主體應守法合規。
此外,公告要求,買賣交易價格應遵循市場供求規律、誠實守信;不得炒作錯版幣等概念、不得操縱價格。鼓勵相關市場主體深入挖掘人民幣的文化內涵,健全交易機制,促進錢幣市場健康發展。
記者:吳雨
編輯: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