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大宗交易新規改得好,利於穩定投資者對股票價格的預期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8月19日,上交所發佈《關於調整〈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涉及大宗交易相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交易規則》第3.7.10條中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存託憑證的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價格範圍作出調整。而這一調整顯然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減少大宗交易對競價交易帶來的負面影響。
根據《交易規則》第3.7.10條原來的規定,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範圍內確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不過,對於上述規定,“通知”將其中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的規定調整為:雙方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該股票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120%和最高價的孰低值,且不得低於該股票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80%和最低價的孰高值。並明確了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均價=已成交金額/已成交股數。
同時,“通知”還對開通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盤中接受時段作出了規定,即每個交易日接受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9:30-11:30、13:00-15:30。前述時段接受的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於當日15:00-15:30進行成交確認。16:00-17:00仍暫不接受成交申報。
從上述調整來看,顯然是對大宗交易的申報價格作出了更嚴格的控制。這顯然更有利於穩定投資者對股票價格的預期,減少大宗交易對競價交易的負面影響。
本來,大宗交易與競價交易是兩條道上跑的車,大宗交易是對競價交易的一種補充。推出大宗交易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一些大額交易對競價交易的價格帶來衝擊,以維護股票價格的穩定。不過,就《交易規則》第3.7.10條原來的規定來説,似乎會起到反作用。雖然從理論上來看,競價交易的價格影響到大宗交易的價格,相反大宗交易的價格並不會影響到競價交易的價格。但從實際交易來看,大宗交易的價格如果太低,還是會動搖投資者對股票的信心,從而對股票交易的價格造成負面影響。
比如,根據原來的規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如果是根據後者,即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這個價格當然不會對市場帶來多大的衝擊。但如果是根據“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來確定,那麼,其給投資者帶來的心理影響還是很大的。假如股票本身就是大幅下跌收盤,假如下跌了20%,再向下30%來確實大宗交易價格,那麼這大宗交易的價格較市場價就相當之低了,這顯然會動搖投資者對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信心。
而“通知”將這一規定調整為“不得低於該股票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80%和最低價的孰高值。”這一規定就大大壓縮了大宗交易的價格。因為根據新的規定,大宗交易價格將在“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80%”與“最低價”之間選擇“孰高值”。這就意味着大宗交易價格最低也不會低於當天競價交易的“最低價”。這就意味着大宗交易的價格在當天股票交易的價格範圍之內。這顯然就會減少大宗交易價格太低給市場帶來的負面影響。有利於穩定投資者對股票價格的預期,有利於增加投資者對目前股票價格的信心。這顯然有利於維持股票的穩定運行。所以,上交所“通知”對大宗交易有關價格的調整是值得肯定的。
當然,在大宗交易新規出台的背景下,不排除市場會配合大宗交易做“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可能,即做高“最高價”,或做低“最低價”。對此,監管部門務必切實加強市場監管,積極做好防範工作。而作為短線投資者來説,也可以通過“埋地雷”的方式來碰碰運氣。讓自己賣出一個最高價,或買入一個最低價。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