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賠償損失!百億私募把券商等中介機構告了,原因曝光

  因為債券踩雷、遭受巨大損失,百億私募機構將中介機構告上了法庭。

  近期申萬宏源證券的一則公告,披露了百億私募映雪投資起訴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基本情況,涉及“19華晨05”債券。映雪投資認為,5家中介機構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導致其在債券投資時作出了錯誤的判斷,並遭受巨大損失,要求中介機構賠償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等投資損失。

  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映雪投資訴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月11日晚間,申萬宏源發佈《關於所屬子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介紹了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訴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基本情況。

要求賠償損失!百億私募把券商等中介機構告了,原因曝光

  據公告內容,原告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通過其管理的資管產品投資並持有“19華晨05”債券未能及時兑付。

  映雪投資認為,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等五家中介機構,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製作、出具的債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導致其在債券投資時作出了錯誤的判斷,並遭受巨大損失。

  映雪投資於2022年9月向法院起訴,要求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其賠償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等投資損失。2022年9月29日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收到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

  據瞭解,該案件的案由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標的的本金是1.129億元人民幣;受理機構是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影響,申萬宏源表示,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無重大影響。

  百億私募近年踩雷多隻債券,掌門人收到監管警示函

  資料顯示,映雪投資成立於2012年4月,註冊資本7000萬人民幣;2014年4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據介紹,映雪投資的創始合夥人來自券商、基金的投資部門,有平均超過十五年以上大型資金的股票、債券投資經驗;映雪投資的管理規模在100億以上,覆蓋了6個主要投資策略,主要以固定收益為主;目前公司有全職員工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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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公司董事長鄭宇擁有18年的投資經驗,曾任國盛證券自營部門副總經理,在股票、債券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在投資風格上,鄭宇偏好成長股,敢於逆向投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鄭宇曾表示自己持股集中度較為分散,最大持倉不超過10%,持股週期較長,換手率不高。

  基金業協會網站信息顯示,映雪投資旗下目前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有214只,但是,基金君也發現,其中有多隻私募產品已經清算。

  據媒體報道,映雪投資旗下產品近年來踩雷了十來只違約債券,投資者面臨鉅虧。

  據此前媒體報道,映雪投資旗下一隻產品連踩十來個雷,分別包括19新華聯控MTN001、15西王01、16西王01、16西王02、18西王CP001、19西王SCP001、19西王SCP002、19西王SCP003、17泰禾MTN001、18泰禾01等。該產品當時提前結束運作並進入清算階段。

  此外,今年7月15日,映雪投資的子公司萊茵映雪因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關聯交易未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等三項違規行為,收到了浙江證監局的警示函,同時公司法人鄭宇也收到了警示函。

  華晨旗下債券暴雷,因信披違法等受到監管處罰

  事實上,從2020年下半年以來,華晨集團接連爆出債券違約的問題,引發了諸多關注。比如2020年10月,華晨集團旗下一隻10億元的私募債“17華汽05”未能按期兑付,公司解釋違約原因是公司流動性緊張,資金面臨較大困難。

  基金君看了一下,此次訴訟中提到的“19華晨05”債券,是在2019年4月發行的私募債,票面利率是6.5%,發行規模8億;該債券的到期日期是2022年4月18日。

  2020年11月下旬,證監會對華晨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決定對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行立案調查,同時對華晨集團有關債券涉及的中介機構同步核查。

  證監會最終查明,華晨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華晨集團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是華晨集團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三是華晨集團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虛假記載;四是華晨集團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五是華晨集團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證監會合計對華晨集團處以5360萬元罰款。

  2021年1月12日,上交所發出紀律處分決定書,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予以公開譴責。

  經上交所查實,華晨集團主要存在4個方面違規:一是未及時披露不能按時清償到期債務、重大訴訟及有關資產被司法凍結、重要子公司股權被轉讓等影響償債能力和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二是在華晨集團償債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及債券還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未遵守募集説明書承諾,未經受託管理人同意即進行資產轉讓及質押;三是未按規定配合受託管理人開展風險排查及信用風險管理,在債券兑付關鍵時間點,多次拒絕受託管理人現場訪談請求,拒絕提供資金證明材料;四是在償債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按規定製定風險化解與處置預案,也未及時就相關兑付風險及處置進展作出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遼寧證監局開出了幾份監管措施決定,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兩家公司在該項業務的項目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遼寧證監局表示,這兩家券商作為華晨集團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和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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